為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
(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簡化登記程序,優化營商環境
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促進經濟發展
日前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正式印發《雲南省市場主體住所
(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就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詳情如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雲政辦規〔2022〕8号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雲南省
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雲南省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序,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雲南省行政轄區内各類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第三條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登記機關應當優化登記辦理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為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提供優質服務,提升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五條市場主體在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市場主體隻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可以登記多個經營場所。對于市場主體在住所(主要經營場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可免于設立分支機構,但應當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法律法規對經營活動或經營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優先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申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時,登記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證明義務、證明内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清楚告知事項、符合承諾事項要求,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登記機關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
申請人對申報信息和承諾内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産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對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請程序提交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按照正常申請程序申請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産權證明、租(借)用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經營項目須經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行取得批準文件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批準文件記載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直接辦理登記。
第十條申請人申報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場主體名稱;
(二)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地址;
(三)房屋權屬情況;
(四)房屋性質;
(五)使用期限。
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地址,一般應當按照省、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房号申報,做到規範明确。無門牌号的,應當對地址所處的具體位置進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對下列信息進行承諾:
(一)申報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情況一緻,并已持有符合有關規定的使用證明材料;
(二)申報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作為其司法文書(含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地址,該地址能夠及時、有效接收相關文書;
(三)申報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不屬于有違法、危險、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建築;
(四)申報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屬于住宅的,已經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緻同意;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已取得了有關批準手續;
(六)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隐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以及違反本承諾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多個企業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冊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的地址作為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下列機構可以作為托管機構:
(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各類産業園、工業園、創業園、科技園、創業孵化器、創客空間等創業創新載體的運營管理單位;
(二)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從事托管服務的機構;
(三)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規劃、指定的托管機構。
托管機構負責為被托管企業提供信息聯絡、文書送達、簽收、商務代理等服務,并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轄區托管機構台賬,實行動态管理。
第十三條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交易平台内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将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将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由其入駐的網絡交易平台為其出具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網絡經營場所有關材料。其住所所在地的縣(市、區)登記機關為其登記機關。同一經營者有2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并登記。
第十四條公安、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違法建築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将違法建築、危險房屋鑒定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以危險房屋作為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或者辦理許可、備案手續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對已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安全隐患類别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十六條對隐瞞真實情況、虛假申報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信息、通過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進行查處;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雲南)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内的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雲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14〕10号)同時廢止。
資料:“雲南省人民政府網”微信公衆号
編輯: 王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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