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數量繁多的上訴案件,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會交給法官助理找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要想引起二審法官的重視,我們律師該如何呢?
我這些年處理的二審案件不少,發現那些最終改判的案件無一例外都有個共同點,那就是向法官展示了疑點,吸引了法官的注意力。我最早拿到的二審不開庭直接改判的案件,是2012年處理錢某尋釁滋事。我發現現有證據除了被告人與受害人供述,竟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毆打情節,既沒有傷情報告也沒有時間、地點細節吻合,顯然存在明顯疑點。後來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縮短近一半刑期,這說明法官閱卷已經發現了漏洞。
我最近一次辦理有罪改為撤訴是前年辦理樂某妨礙公務案件,我坐等的無罪判決變成二審發回重審後檢察院撤回起訴,雖然也是無罪案件但我總覺得哪裡不對。該案律師在上訴狀中明确了原審判決的幾個疑點,明顯“公務”不合法皮之不存,“妨礙公務”缺乏邏輯前提毛将焉附?去年隻是二審改判而不是變成無罪,還是頗有遺憾。
律師的上訴狀,需要嚴格按照規定把“事實不清”一二三、“适用法律錯誤”四五六,或者“量刑明顯畸重”七八九,逐一在大标題中列出來。雖然我們的上訴不一定會改判,但律師需要按照這些“規範動作”幫助二審法官有效發現案件疑點。如果要二審法官去自行找疑點,除非疑點随處可見,否則必然增加了二審法官的工作難度,也增加了案件改判的難度。
我比較贊同一位法官前輩的意見,他說你要麼有新證據,要麼有新觀點,要麼有新疑點,這才能夠增加案件改判的幾率。我也經常要求自己的上訴狀或者法律意見書能夠很清晰顯示案件存在的新證據、新觀點或新疑點,甚至約談主審法官讓他們了解律師辦理上訴的關鍵一點之所在。如果能夠在案件到達二審法官手上時就能把這三點或其中疑點展示給二審法官、支持公訴的檢察官,也能引起法官、檢察官的重視,至少他們知道律師如何思考。
律師辦案各有方法,但萬變不離其宗,那就是讓二審法官意識到原審判決存在證據漏洞存在邏輯錯誤。律師願意辦理二審案件,也是因為他們發現了辯護空間,這才值得去努力一把。雖然我們不能保證案件結果,但我們這種努力是有價值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不采納律師辯護意見的需要說明理由,這也說明律師的辯護意見是否有理有據是能否被采納的關鍵。除了一些習慣“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法官,絕大部分法官還是願意聽取律師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意見甚至異見。律師與法官的有效溝通,這才是避免先入為主的偏見,減少證據疏漏。
我們第一次會見總會問被告人有哪些冤情、為什麼要上訴,這也是借助被告人的判斷來發現上訴的線索,完善律師的上訴意見。律師需要站在法官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如果你是二審法官,能夠說服自己改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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