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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提出了什麼觀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13:54:20

盧梭提出了什麼觀點?來源:檢察日報原标題:盧梭:誰來創制公意,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盧梭提出了什麼觀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盧梭提出了什麼觀點(盧梭誰來創制公意)1

盧梭提出了什麼觀點

來源:檢察日報

原标題:盧梭:誰來創制公意

作為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最富激情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1712-1778年)以其《社會契約論》著稱于世。早在盧梭之前的洛克、霍布斯等歐陸學者也曾論述過社會契約問題,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之所以與衆不同,很大程度上源于他提出的“公意”概念,并由此推演出以下觀點:第一,“公意”擁有絕對正義的道德屬性;第二,公民服從“公意”即自由;第三,對主權者意志和公民道德教化的推崇;第四,反對權力分割與黨派政治。

“公意”作為盧梭法律思想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類似于黑格爾提出的“絕對理性”,代表着超越個人理性的不容置疑的崇高意志。盧梭認為,人在自然狀态下是不平等的,隻有建立社會契約才能讓人變得平等,而公意正是實現人民主權和建立社會契約的基礎。“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而締結契約之後就會自然産生社會共同體的公意。

在盧梭看來,公意與共同體之間的關系是如此密不可分,以至于“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隻有達成一緻的統治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人們也隻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而一旦結成共同體之後,人與人之間的觀念分歧和個性差别在公意的背景下也就可以忽略不計,并通過政治活動将分歧消弭于無形。

“少數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不服從多數人的意志”,是西方近現代政治思想史的基本命題之一。換句話說,“命令”人們過一種合乎正義的生活,這本身是否正義?對此,盧梭從人群對理性的掌握程度不一這一前提出發,認為“選擇的自由”與“個人的實際幸福”并不沖突,“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由于缺乏理性的人所作出的選擇實質上是将自己處于“受奴役”的狀态,因而對于大多數智慧程度有限的民衆來說,應由理性最健全者代替他們作出最佳選擇。盡管這在形式上剝奪了公衆的選擇權,但實際上則真正維護了他們的自由與幸福。

也就是說,少數服從多數并不僅僅是一種民主程序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多數人的意志還代表了“公意”。公民服從“公意”就是服從正義,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享有自由,這就是盧梭所強調的“主權即公意,公意即自由”。

既然公民需要服從“公意”,自然會引出“誰來創制和發現公意”的問題。盧梭相信,在一個由人民大衆所主導的全新的偉大時代中,人民獲得了過去隻有君主和貴族才擁有的全部權力和前所未有的自由。人民從此不再是一群“烏合之衆”,而在精神品格上獲得了升華,并被拟制為政治上唯一的主權者。在《社會契約論》中,這些“公意立法者”以近乎聖人般的美德和睿智從事立法工作,與柏拉圖所向往的那種擁有一切美好品行的“哲學王”十分接近。在某種程度上,盧梭引入了超凡脫俗的“神明”形象,并将其附着在主權者身上,從而暗示人間存在不可逆轉、無法抗拒的宿命觀念和曆史規律。這表明“公意”概念之所以不可置疑、不可違背,正在于其擁有超驗的絕對價值。

盧梭通過“公意”設計出的高度理性化甚至意識形态化的道德理想王國,意味着國家除了約束公民的外在行為,還有義務觸及和改造公民的靈魂,鼓勵對公民進行道德教化,從而幫助每一個公民達到道德的完滿狀态。也正因為如此,以賽亞·柏林認為盧梭的“公意”概念帶有強烈的積極自由色彩和唯理主義傾向。

盧梭認為,“在議會提請代表就某項法律草案進行表決,與其說是讓人們去決定對該法律贊成還是反對,不如說是讓代表來判斷該項法律是否與公意也就是公共利益或社會正義相一緻”,繼而主張人民主權不得分割,由各級民意代表所組成的議會僅僅是發現“公意”的場所,其内部絕不應有利益對立的政治集團存在。在議會投票和選舉過程中,違背“公意”更是不能容忍的罪行,因而盧梭将黨派政治視為腐蝕“公意”、擾亂政治秩序、損害人民道德欲求的毒素。簡而言之,隻有讓人民牢牢掌握權力,才是防止專制和欺騙的最好辦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盧梭的理論體系中,“個人意志隻能表達個人意願,所以公意不是簡單的個人意願的相加之和”。這就是說,“公意”不同于衆意,衆意是社會成員從一己之私利出發,通過簡單機械的人數計算形成的觀點和私人意願的集合物。而“公意”則是每一位公民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所凝聚成的政治立場,體現的是社會共同體的意志,而不再是個體的利益。因此,“公意”并非泛指“社會全體成員的意志總和”,而是“除去個别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外剩下差值的總和”。

綜上,盧梭以其“公意”觀念設計出了神聖的道德體系,試圖在人間建立一個完美的道德理想國,并以此作為人類社會的終極歸宿。他的這份理論勇氣令人欽佩,并對後世諸多政治思潮産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但仍需要看到的是,盧梭的“公意”學說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也不乏争議,以賽亞·柏林在《自由主義及其背叛》以及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均對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及其“公意”觀念提出了尖銳批評,指出盧梭以理性的自負消解甚至剝奪個人的自由選擇,是“一條危險的道路”。

對此,我們應當辯證地看待盧梭的“公意”學說。在啟蒙運動時代,恐怕沒有哪個學者像盧梭一般如此痛恨君主專制制度,痛恨人間的一切壓迫和不平等。為此,他開出了一劑猛藥,主張通過理性打碎舊社會的傳統、價值與秩序,在一片廢墟之上重建人間天堂。這盡管有“矯枉過正”之嫌,但終究代表了人類社會的美好理想。因此,我們在新時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既要重視抽象的“公共意志”,也要關注具體的個人權利;既要高度肯定理性的價值,也要兼顧利益的平衡;既要不斷提高社會議題的決策效率,同時也應當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

隻有将上述要素充分結合起來,才能真正讓“公意”觀念成為構建理想社會的工具,或許這才是對“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的最好诠釋。(張文波)

責任編輯: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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