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關元朝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副主任
在我國《民法典》出來之後,很多朋友就搞不清楚,以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後等6個月就可以再次起訴離婚,現在《民法典》中又多了一條1年起訴離婚的規定,那究竟等6個月起訴還是等1年後再起訴呢?兩條法律規定是否存在沖突?如果沒有沖突,那究竟适用哪一法律規定更好?
兩條法律規定是否存在沖突?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兩條法律規定的原文内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通過兩個法律規定的原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其規定的隔6個月才能再起訴是原告再次起訴離婚的前提,相當于再一次起訴離婚的入場條件,如果達不到6個月的條件無特殊情況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至于再次起訴後,是否判決離婚,那就要看有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标準。而《民法典》是實體法,其規定的判決不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相當于法律給法官的一個裁判标準,如果達到這個條件,法院就必須判決離婚,從某種角度來說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所以,兩條法律規定并沒有沖突。
6個月起訴好,還是分居滿1年起訴好?
我們認為,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隔6個月就起訴離婚,不需要再等分居滿1年後再起訴。具體理由有三:
因此,在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不需要過于擔心,時隔6個月可以啟動第二次起訴離婚,并不需要再等分居滿1年後再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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