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保全裁定?1、訴前保全:1)隻能依申請,法院48小時内裁定,應當責令提供擔保;,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新民事訴訟法保全裁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1、訴前保全:
1)隻能依申請,法院48小時内裁定,應當責令提供擔保;
2)管轄法院: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所在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
3)30日内起訴或仲裁,否則解除保全,可向保全法院之外的法院起訴,移送保全,視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
2、訴中保全:
1)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可責令提供擔保,情況緊急的48小時裁定,其餘情況5日内裁定;
2)管轄法院:受理案件法院,上訴案件中二審法院收到報送案件前由一審法院保全;
3、執行前保全:
1)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
2)管轄法院:執行法院;
3)履行期屆滿後5日内申請執行,否則解除保全;
4、保全措施:
1)一般保全财産由法院保管,不宜法院保管的可以指定被保全人保管,被保全人不宜保管的可委托 他人或申請人保管;
2)鮮活易腐的不宜長期保存的,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
3)對擔保物可保全,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不影響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5、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同級複議一次,複議不停止執行。
6、财産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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