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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錄屏可以錄制手機放的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9-05 23:23:11

手機錄屏可以錄制手機放的嗎?來源:北京日報5月起,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将正式生效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闡釋電子數據含義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了電子數據的範圍和審查标準,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手機錄屏可以錄制手機放的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手機錄屏可以錄制手機放的嗎(手機錄屏可作為電子證據使用)1

手機錄屏可以錄制手機放的嗎

來源:北京日報

5月起,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将正式生效。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闡釋電子數據含義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了電子數據的範圍和審查标準。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的範圍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書。此外還有“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以上規定拓寬了電子證據的認定範圍,也為當事人收集、準備證據材料提供了有力指引。其中,手機錄屏視頻就是電子證據的一種,能夠比較直接反映用戶使用手機的過程。

孫先生購買了某電商平台的年度會員資格,享受免運費等專享服務。去年3月,他發現會員資格無法下單,影響正常使用,反映後平台未實質性解決該問題。于是,孫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元。

本案的争議焦點之一是孫先生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其會員賬戶異常期間存在不能下單的情況。庭審中,孫先生使用存儲舉證視頻的原手機,不間斷演示錄制“登錄賬戶-選擇商品-提交訂單”的過程,經核查确認,與其提供的涉案手機錄屏視頻證據顯示的過程相符,确實出現賬戶無法下單使用的情況。為審查手機錄屏視頻的生成時間、存儲及保管情況,法庭核驗了孫先生所用手機中的錄屏視頻原件,其文件屬性中顯示了文件名稱和錄制時間等,而且視頻中的賬戶名、下單收件信息均屬于孫先生本人。因此,法院認為他當庭演示可以證明涉案視頻的來源和形成過程,其手機錄屏視頻足以證明會員異常。法院最終判決平台公司賠償孫先生150元。

《規定》要求,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相關證據取證過程要堅持無損性原則、專業性原則和完整性原則。本案中,孫先生使用原始載體即原手機,其本人在相同環境下的演示過程被錄屏視頻完整記錄,而且各項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證,應當認定為存在相關事實。

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使用網絡服務出現問題時要及時存證,同時也要注意審查服務協議,查看免責條款,及時備份合同,避免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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