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衡水市文物保護條例》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全票通過,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也是衡水市曆史文化領域第一部地方法規。
目前,衡水市共有各級各類文物點1193處,其中世界文化遺産點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7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6處。在1193處文物點中,古遺迹756處,古墓葬249處,古建築32處,石刻16處,近現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築140處。此外,有16500件可移動文物,其中,一級文物65件,二級文物319件,三級文物992件,一般文物15124件。這些豐富的文物資源,是我市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是寶貴的文化财富,反映了我市的曆史文化脈絡,對于研究我市發展曆史、發掘我市文化底蘊,傳承文明、服務社會、促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文物保護力度,但在我市文物保護工作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文物保護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有待加強,文物保護經費需穩步增長,城市建設中文物部門意見征詢及考古發掘前置制度需确立,田野文物保護人才隊伍需補充健全,文物保護科技水平有待提高,館藏文物及民間藏文物的保護與利用需加以規範等。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傳承優秀曆史文化遺産,我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2019年3月,衡水市文旅局成立了《衡水市文物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方案,落實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邀請法律專家、文物專家全程參與。通過召開會議、走訪調查、征求意見、反複研讨,不斷修改完善。2021年7月15日形成《衡水市文物保護條例(草案)》定稿,由市人大提交省人大進行初審。9月30日,《衡水市文物保護條例(草案)》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全票通過。
二、《條例》共分六個部分,明确适用範圍,保護方針和原則
《衡水市文物保護條例》分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可移動文物、法律責任及附則六部分。由六章三十六條組成,明确了文物保護政府職責,确立了文物保護聯動機制,加大了文物保護經費保障及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設置了文物保護前置機制,規範了文物利用行為,明晰了文物違法法律責任;堅持文物保護與利用相統一、與經濟發展相統一,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統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倡導志願服務和社會捐助,鼓勵非國有文物向社會開放。
三、《條例》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活動,應與文物保護單位曆史風貌、周邊環境協調。
在不可移動文物部分,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的不可移動文物納入保護名錄,建立保護檔案,制定保護措施。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中,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行為進行管控: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内,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禁止攀爬、踩踏、刻劃、塗污、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禁止損毀、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标志。
建設控制地帶行為管控方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内進行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别,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建設規劃部門批準;所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周邊環境相協調。
四、《條例》中加強了大運河的保護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中還對大運河保護進行了明确規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大運河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内的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大運河遺産保護綜合協調機制,保持大運河沿線傳統風格、曆史風貌和空間布局,維護大運河兩岸自然生态和景觀環境。
五、《條例》規定,施工或生産活動中發現文物的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有關轄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在工程範圍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條例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或生産活動中發現文物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産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生産活動,保護現場,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損毀。
六、《條例》規定,通過舉辦展覽、研究等活動加強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
對于可移動文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對館藏珍貴文物和具有衡水地域特色的文物進行重點保護。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通過開展展覽、研究等活動,充分發揮文物宣傳教育作用,滿足社會公共文化需求。
七、《條例》規定,鼓勵民間收藏,并設立博物館
在民間收藏文物方面,将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贈、出借給國家文物收藏單位。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設立博物館,并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八、《條例》中規定的違法責任及處罰措施
在法律責任方面,對于損壞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哄搶、私分、藏匿文物等行為如何處罰做出規定。其中,攀爬、踩踏、刻劃、塗污、損壞不可移動文物尚不嚴重,或者損毀、擅自移動文物保護标志的,将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哄搶、私分、藏匿文物的,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情節嚴重的,将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撰稿:馮衛同
編輯:王 影
審核:張 博 劉春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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