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标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号外,一般不用标點符号。”但是,2012年7月起正式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此問題則沒有明确的規定。所以很多新手也在想到底公文标題裡能不能加标點符号呢?
一般來說,可加,也可不加,根據自己單位的習慣問題不大。但是,不能亂加、亂放。
一、書名号(标題中出現報刊名、書名、法規等作品名時必須用書名号)
在公文标題中,書名号使用最為廣泛,也是惟一明文規定可以使用的标點符号。但有一點需要加以說明,這就是法規、規章名稱之外是否可以使用書名号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公文标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号外,一般不用标點符号”,這個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況下也可使用書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規、規章名稱外,在公文标題中出現書名、篇名、報紙名、刊物名時,也應當使用書名号。如在《×××關于做好〈××日報〉發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報”外的書名号去掉顯然不妥。
二、頓号(标題中出現并列詞、詞組、短語,中間必須用頓号)頓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頓号在公文标題中主要用于兩種地方。一是在出現多個發文機關時。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題中,多個發文機關名稱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題,多個發文機關名稱之間應該标上頓号。二是在發文事由中出現并列的詞或短語時,可以視情況而定。為了做到公文标題的簡潔,能不用頓号的盡量不用。有三種情況:第一,在隻有兩個并列詞或短語時,它們之間可以用“和”等并列連詞代替頓号;但如果出現第三個或三個以上并列詞語,則應該使用頓号,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收費辦法〉的通知》。第二,對意思較為接近的并列詞或詞組,如果連用時中間不加頓号不會引起誤解,可以省去頓号,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元旦春節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元旦”和“春節”之間可以不加頓号。第三,在較長的标題中,可以通過換行的方式省去頓号,但前提是在排版時要做到正确換行,不要引起誤解或歧義。
三、括号(标題中某一部分需要注釋或說明的,必須用括号)
括号,主要用于解釋或補充說明,括号内的文字與它前面的文字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或是對前面出現的詞語進行解釋,或是對前面文字的補充限定,也有的是并列關系。如在《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的議案》中,括号中的“草案”實際上是對“保護法”一詞起限定或補充說明的作用,表明目前這部法律隻是一個草案,限定了其性質地位,括号裡的内容不能省略。又如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派出國(境)培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出國”和“出境”是兩個并列且互為補充的詞,将“境”用括号括起來,表明它是對“國”的補充。
四、引号(标題中的縮略語或特定含義用語,必須用引号)在公文标題中,引号主要有兩個用途。一是用于縮略語。如在《廣州市“三線一單”生态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三線一單””是生态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态環境準入清單的縮略語,如果這裡使用全稱,公文的标題會顯得非常臃腫。二是對一些專用的名詞,在公文标題中應當使用引号。如《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暨“羊城天盾-2021”城市人民防空演習的通告》,這裡的“羊城天盾-2021”,在一定範圍内是一個專有的提法,因此應當标上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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