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王主任”風波未平,貴州“劉書記”又跳出來讓網友吃了一驚。
據《東方今報》報道,家住貴州畢節的任女士,在一小區業主微信群中,把該社區支書劉某稱為“草包支書”,劉書記知曉後報警,最終,任女士被畢節公安局洪山派出所行政拘留3天。
因為居民一句“草包”,劉書記就直接選擇了報警,不少人認為此舉實在“不夠大度”。但在筆者看來,這不是一個“大度不大度”的道德問題,而首先是一個“稱職不稱職”的職業問題。
據任女士解釋,自己之所以會罵劉書記“草包”,是因為她在小區業主群中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時,劉書記以一句“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回應了事。作為業主之一,任女士自然有權利對社區的工作提出質疑、不滿甚至是批評。更何況,任女士所反映的問題是否是信口胡來的?劉某作為社區書記,在面對此類情況時,理應主動了解問題、化解矛盾,而不應該用一句“是業委會的事”來堵住提出問題的居民的口,更不應該把批評當辱罵、訴諸警方。
而畢節警方的所作所為,更值得商榷。最初接受媒體采訪時,洪山派出所工作人員仍稱“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充分”,并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作為自己的執法依據。該項法律規定:“對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單看字面意思,畢節警方确實能做到邏輯自洽。但放到具體語境下,這種解釋恐怕就站不住腳了。早在2009年,公安部就發布了《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诽謗案件的通知》。該通知提到:“一些群衆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衆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如果将群衆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诽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任女士對負責社區工作的劉書記使用了一些帶着負面色彩的批評言論,離“偏激”尚且很遠,又怎麼能算在“侮辱诽謗”一列?而畢節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又是否遵循了“調節為主”的原則?
此外,據媒體報道,劉書記的前夫在畢節警局工作,他對此案是否有影響、發揮過什麼作用,也需要畢節警方給公衆一個解釋。
好在,26日深夜畢節公安作出回應,撤銷對任女士的行政處罰,并依法調查案件中的違法違紀因素。時下,公衆對于公平正義的需求日漸強烈,無論是“盧書記”和“王主任”們,還是畢節警方和“劉書記”們,都應該以法律為準繩約束自己,不去做那挑撥公衆神經的出格行為。
文/張雨龍 (南京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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