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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發生猝死現場處置程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5 13:22:25

老人發生猝死現場處置程序?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屬認為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将其告上法庭而浴室表示,己方已設有警示标志,且對死者展開了急救,因此盡到了義務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浴室經營者已盡到應盡的義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老人發生猝死現場處置程序?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老人發生猝死現場處置程序(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1

老人發生猝死現場處置程序

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屬認為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将其告上法庭。而浴室表示,己方已設有警示标志,且對死者展開了急救,因此盡到了義務。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浴室經營者已盡到應盡的義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七旬老人公共浴室内猝死

2021年3月的一天,75歲的劉某獨自前往上海奉賢一處公共浴室洗澡,其間突然暈倒。随後,經現場人員呼救,浴室老闆張某對其進行了搶救,并呼叫120。送醫後,經搶救無效後,于當天死亡,死亡原因為心髒猝死。

劉某家屬認為:

張某作為浴室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浴室内有警示标志,但是被告并未制止劉某沐浴,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訴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經營者張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50餘萬元。

浴室:

劉某的死亡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劉某暈倒後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進行了緊急搶救,同時也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而且被告經營的浴室内有警示标志,被告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被告已盡經營者應盡義務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總結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從而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緻他人損害的,應當适用過錯原則。

本案中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主要争議在于對過錯的判斷。

劉某進入被告經營的浴室洗澡,其與浴室已确立了合同關系。被告在其服務場所内對于消費者劉某的人身和财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早在浴室開業時,被告就張貼了警示,上面提示:“心髒病、高血壓、皮膚病、飲酒過量,謝絕洗澡,老人行動不便的,必須家人陪同”。同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劉某暈倒後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進行了緊急搶救,也及時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因此,被告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并無不妥之處。

原告認為浴室沒有及時制止劉某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對于浴室而言,隻要其按規定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而在老年浴客沒有明顯異常的情況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經營常理和判斷标準,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存在過錯過于嚴苛。劉某發生異常情況後,浴室所采取的措施,尚屬及時、恰當,其已盡到浴室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據此,上海奉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作者 |夏天餘亞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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