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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軌反起訴男方離婚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7-24 23:22:32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是法律對于孕期、哺乳期的婦女一種特殊的保護,這種狀态的婦女處于身體虛弱狀态,丈夫在一定的期間不能提出離婚。那麼,如果是女方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怎麼判呢?

[案情簡介]

李先生和妻子經人介紹相識後于2000年結婚,婚後于2002年生育一個兒子。因工作需要,李先生常年駐守在廈門分公司。因孩子撫養問題及性格不合,近兩年來夫妻雙方争吵不斷,矛盾很深。2017年6月份,妻子有了外遇,并懷了别人的孩子。王先生向妻子提出離婚,她不同意,說現在自己是孕婦,法律規定丈夫無權提出離婚。

[法律解讀]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法律也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軌并懷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準予離婚。為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應判決離婚。

女方出軌反起訴男方離婚(男方提出離婚怎麼判)1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關法律雖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同時法律留有了兜底條款,即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時就沒有否認一切,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結合法律條文連貫性、立法本意及婦女權益的保護,我們應理解為:一般情況下,出于保護婦女權益,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其次,最高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複》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後通奸行為加以區别,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根據該回複精神,我們可以從反面得出:女方婚内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婚姻中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孕期女方權益無可厚非,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女方在婚姻中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懷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穩定且付出巨大,需要男方照顧。但是,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權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益上。如果女方懷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天然負有扶養、照顧義務;本案中,女方出軌懷有他人子女,女方過錯在先且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男方此時處于弱勢地位,保護的對象應該是男方。離婚是對男方的解脫,也是男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途徑,如果不能離婚,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于情于理不合,也有違道德倫理。

第三、從實踐中看,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離婚條件。首先,婚姻中,男女雙方負有忠誠義務,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相互扶助。本案中,女方出軌且與他人懷有小孩,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并給男方造成重大心理傷害。因女方懷有他人孩子,可以說雙方已不具備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礎,我們應認定雙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其次,法律不能為過錯方買單,法律維護的是正義,不能助長不良風氣。

本案中,如果判決不準離婚,無疑會向社會傳遞一個錯誤的信息:女方出軌受法律保護。其不僅與社會道德相悖,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不能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來源:講法哒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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