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宣稱是
“全年最大力度”的一場直播促銷,
巴黎歐萊雅卻被自己打臉。
11月15日,
#歐萊雅安瓶面膜退差價#話題
突然上了熱搜。
事件回顧
巴黎歐萊雅在10月13日、14日兩天接連在官方微博上發布李佳琦的直播預告,強調将在10月20日李佳琦直播間推出全年最大力度的(優惠)的安瓶面膜。即:買20片贈30片,價格是429元,需要先付定金,11月1日零點30後支付尾款。
然而,11月1日,卻有網友發現,巴黎歐萊雅在自己旗艦店的直播間裡賣同樣的面膜,一樣是50片,搶了店内的999-200的大額券後,到手價卻隻要257.5元,整整比預售便宜了170多元,而且不用付定金,直接下單就是這個優惠價格。
這讓很多購買了預售面膜的消費者感覺到受騙了,被割了韭菜。同時,記者也發現,歐萊雅官方微博中“全年最大力度”幾個字已經被删掉了。
此外,不少網友反映,退差價遭到客服拒絕,如辦理退貨重新下單,還要買家自行承擔運費。但也有網友發帖稱成功退了差價。這種不同待遇更激化了消費者和品牌之間的矛盾。由于退差價不成,一些網友在歐萊雅的直播間刷屏讨公道,也被直播間禁言。
無奈之下,消費者抱團将巴黎歐萊雅投訴到了黑貓平台,理由是“巴黎歐萊雅虛假宣傳,付定金後發放大量優惠券,欺騙消費者并且不一視同仁退差價”。
11月17日,“歐萊雅被指虛假宣傳”事件有了最新回應。李佳琦所在的MCN機構美ONE稱,李佳琦直播間所售歐萊雅安瓶面膜價格與歐萊雅官方直播間售價相差巨大,是由于平台及店鋪發放的限時限量滿減券造成。
歐萊雅此舉是否涉嫌虛假宣傳?
消費者有無權利要求官方退還差價?
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針對這些問題,
記者采訪了專家和律師。
專家觀點
歐萊雅官方涉嫌虛假宣傳
或面臨相應處罰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董春華認為,歐萊雅官方曾在微博宣傳中承諾:李佳琦直播間預售的該款面膜是“全年最大力度”的價格優惠,但在後續的旗艦店直播時給出了更優惠的價格。“這明顯違背了先前承諾,構成了虛假宣傳。”她指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此處“等信息”可做擴大解釋以包含商品價格的虛假宣傳。
她還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因經營者虛假宣傳遭受損害,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第(六)款,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我認為,依照目前情況來看,歐萊雅的促銷行為已構成虛假廣告、虛假宣傳。”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興發表示,對于商家虛假廣告或宣傳給消費者造成的影響與損失,商家應承擔返還财産、賠償損失以及賠禮道歉等責任,同時,市場監管行政部門亦可視情形給予責令消除影響、罰款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内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歐萊雅官方有義務退還差價
消費者可多途徑維權
“因歐萊雅違背‘全年最大力度’的承諾,給接受預售的消費者造成損害,歐萊雅應對該些消費者一視同仁,為高價預售的消費者退還差價,為自己違背承諾買單。”董春華表示,消費者要求退還差價的合理要求如遭到拒絕,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高興發律師指出,如商家發布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可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差價損失和其他損失)。他建議,消費者可以通過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向市場監管行政部門舉報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直播購物,買的不僅是商品本身,還包括相應的售後服務。那麼,除歐萊雅官方之外,李佳琦方又是否有責任義務維護在自己直播間購買該款産品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如不能妥善解決,消費者能否追究李佳琦方的相關責任呢?
對于這一問題,董春華認為,李佳琦方有義務維護在自己直播間購買産品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歐萊雅構成虛假宣傳的關鍵行為是雙十一更優惠活動,若李佳琦未預知、也未參與該活動,無力控制歐萊雅官方的行為,要求李佳琦承擔連帶責任并不妥當。”董春華說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六十一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李佳琦方是否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取決于他對于巴黎歐萊雅官方的後續行為是否知情。”高興發律師表示,根據上述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為商家提供推薦、證明的,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向消費者賠償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宣傳、廣告不知情,則不承擔責任。
整理 | 劉家杭
部分新聞素材綜合自北京商報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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