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業軍官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統籌采取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直通車”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
規定中明确的轉業安置方式有5種,在實際操作中,常見的主要有4種:
考試選調應該是有的,隻是過于高端了。
全軍上下都看到過的,大約隻有原退役軍人事務部副部長某少将了,可惜又回來了。其他的,似乎沒怎麼看到的。
四種轉業安置方式中,各有各的特點,各地也有各地的特點,但規律還是存在的。
1.指令性安置
指令性安置通常用于人數較少的安置對象。
除了極少數戰區級以上單位駐地外,基本上所有的城市都把師以上退役軍官當成是重點照顧的軍轉幹部。福建的甯德、龍岩、三明、南平等地市,營以下和專業技術幹部也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2.“直通車”安置
“直通車”安置通常用于地方幹部缺口較大、軍地差異較小的崗位。
這種安置方式最早是江蘇省探索出來的,主要用于補充基層警察的大量缺口。
據了解,近兩年來,不少省份将基層派出所民警、監獄民警等崗位,用于接收營以下指揮軍官,屬于典型的“雙赢”。
有的單位還把駐村幹部、邊遠艱苦地區崗位拿出來重點吸納軍轉幹部,也是這樣的思路。
3.積分排名、依次選崗是最通用、最複雜的方式
積分就有很多種組合,有的是隻用功績分,有的是功績分加考核分。隻用功績分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等等所占分比也各不相同,功績分加考核分的,有二八開的,有三七開的,也有四六開的,考核分的占比也各不相同。享受這種方式的對象,也差異較大。
4.團職以上崗位和營以下技術崗位分成兩類
有的是副團職以上和營以下及技術崗位不同,有的是團職以上和營以下及技術崗位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團以上和營以下技術崗位不同的。
主要差别——
将團以上和營以下及技術崗位分成不同類别進行轉業安置,原因和道理雖然一直沒有說,卻是實踐中摸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路子。
主要原因應該來自這麼幾個方面:
首先,團以上屬于高中級領導幹部了,營以下和技術人員不是。高中級領導幹部,看重的是政策水平和領導能力,對個人的專業技術技能要求不再那麼高了。其能适應的崗位,也是地方的領導崗位。而領導崗位,從來都不是考核出來的。所以,要麼隻能是指令性安置,如同地方領導的安排一樣。要麼是依序選崗,也等于是直接安排。否則的話,如何去安排領導呢?或者說按什麼标準去安排誰當領導呢?
其次,團以上屬于職業軍官了,營以下和專業技術人員不算。職業軍官的重要特點,就在于其是以國防和軍隊建設為職業的,轉業其實也是轉崗。營以下和專業技術人員則不同,他們幹的還是自己的崗位,轉業屬于轉換職業,當然可以進行考核和選崗了。
再次,團職以上的基本都超過35周歲了,必然要面臨35周歲現象。古人說人過30不學藝,人民日報也專門研究過35歲職場現象。要求團職以上領導參加雙向選擇,不僅是對他們在部隊付出的不尊崇,也違背人力資源基本定律。營以下和專業技術人員,前者一般35周歲不到,後者嘛一般還可以進行學曆和資曆的積累,雙向選擇的優勢還是有的。
孫子曰:“凡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鬥衆如鬥寡,形名是也。”
面對龐大的軍轉群體,分門别類地進行安置,未嘗不是一種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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