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公共性收益使用規定?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關于公共性收益使用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們一般把本法第440條的前三項統稱為有價證券。
這些權利大多數情況是一張紙(權利憑證),所以在權利設立時也不存在實物交割的問題;也有些情況沒有那張紙,權利隻是體現在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
有那張紙的交付紙,沒有那張紙的去登記機關做個質押登記。
民法典擔保司法解釋58條、59條有一些規定,其中58條說彙票出質的,①在背書中要寫“質押”字樣,②原權利人簽字,③交付給現在的質權人,自交付之日權利人享有質權。
這裡大概介紹一下什麼是背書,在票據的背面有一些空白的格子,裡面分别寫着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在需要流通時,現在的權利人将自己的大名和日期寫在背書人一欄,然後寫上下一個權利人(被背書人)的大名,并交付給對方。
其中59條說的是,倉單出質的,除了像彙票中的①②③還有一項是保管人也要簽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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