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品牌的區别舉例?一、什麼是通用名稱,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商标和品牌的區别舉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什麼是通用名稱
《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指出: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商标法關于“通用名稱”的規定有:
第十一條 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
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
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
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因此,如果商标成為某領域的通用名稱時,一是不得作為商标注冊,二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對其進行撤銷,三是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如何判斷商标為“通用名稱”
商标通用名稱化是權利人的商标自始或不再具有顯著性而應歸還公共領域的現象。在商标通用名稱化中,權利人享有私權,公衆也平等享有利用公共領域資源的自由。當商标的顯著性降低時,或變成描述該領域内商品的約定俗成的名稱等客觀事實發生時,法律将由保護專用權人的私法,轉向保護公共領域與社會公衆的公共利益。因此商标通用名稱化也是專有領域和公有領域的臨界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對于“通用名稱”提出了一些判斷标準,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發布的指導性案例46号,也對地域性通用名稱提出了認定标準。根據以上規定,“通用名稱”在實務上的認定标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
(二)相關公衆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内相關公衆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标準。
(三)對于具有地域性特點的通用名稱。
三、如何運用通用名稱之“矛”對商标進行撤銷
實踐中,注冊商标是通用名稱通常有兩種情形:
(一)将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标識申請注冊為商标。
在此種情形下,根據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由商标局作出無效宣告或由任何單位、個人請求商評委宣告無效。商标局或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且生效後,涉案商标的專用權自始無效。此類案件中,權利人需提交在争議商标注冊之前已成為通用名稱的證據。
(二)商标在注冊時符合法律規定,隻是因為在注冊之後的使用過程中,由于保護不力而使該商标成為通用名稱,喪失了注冊商标應有的顯著性。
在此種情形下,根據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向商标局申請撤銷,并提交該商标在獲準注冊之後,為行業廣泛使用,退化為通用名稱的證據。該商标被撤銷後,其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其商标專用權自撤銷決定生效之後喪失,從而使得此類商标專用權的起止時間更為合理。
綜上,對雖已注冊但注冊時存在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标,歸入“無效宣告”程序;而針對注冊商标退化為通用名稱的情形,現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了“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的規定,将其納入到商标局撤銷事由中。
四、如何運用商标專用權之“盾”避免成為通用名稱
通用名稱原則上不得作為商标注冊,但不是所有的通用名稱一律不得注冊,行為人通過使用商标使得其商标與産品産生強烈的聯系,具有顯著性,公衆能夠産生區分的,是可以作為商标進行注冊的。當然,以通用名稱作為商标使用,其不得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這是對通用名稱商标權人權利的合理限制。
越是知名的商标,就越容易面臨通用名稱化的危險。那麼,作為商标權利人,如何防止商标的通用名稱化呢?
(一)選擇顯著性強的商标名稱
在商标創立之初,要盡量選擇顯著性強的文字或者圖文組合,從源頭上最小化商标通用名稱化的風險。例如 “優盤”商标,從文字本身的含義來看,在 “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上就具有一種普遍的描述性,缺乏商标應有的顯著性特征。在商标創立之初,不要選用不具備顯著性的描述性文字,而盡量使用臆造的文字,使商标更具顯著性,從源頭上最小化商标通用名稱化的風險。
(二)增加“商标性使用”的提示
在使用商标名稱的過程中,應當把“商标”當做“商标”,而不是把“商标”當做“商品名稱”來使用。我們繼續以退化為通用名稱的“優盤”商标來舉例,裁定書中是這樣表述的:“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優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客觀上進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滅‘優盤’文字作為商标的顯著特征的作用” 。也就是說,朗科并把成功的注冊的“優盤”商标當做行業商品名稱來使用,沒有盡到商标化使用的注意,導緻了“優盤”退化為通用名稱。而正确的商标化使用行為應該有:
(1)加注“®”或 “TM”商标标記;
(2)明确區分商标和商品名稱:即同時展示商标名稱和商品名稱,在商标後面加注商品名稱,使商标和商品進行明顯的區分:如XX®商品、XX®産品等;
(3)明确對商标進行說明:必要時,可以在商品包裝或宣傳材料上加入明确的商标說明,如 “XX®是XX集團的注冊商标”。
(三)關注自身商标被工具書、典籍收錄情況,及時維權
在市場上發現類似品牌的侵權産品,權利人應當主動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來清除侵權産品,防止商标的通用名稱化。如果某一名稱作為代表本類商品的特定稱謂在相對廣泛的範圍内被普遍認同和使用,該名稱即無法起到區别不同商品來源的作用,成為商标法所指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如被相關典籍收錄,其性質可以進一步得到證明,如尚未被相關典籍收錄,仍應視其他證據顯示的使用狀态判斷其是否為本商品通用名稱。權利人若發現市面上的各類工具書、詞典中有将其知名商标指代某類産品通用名稱等對商标進行誤讀的情況的,可以主動與出版者、管理員等進行溝通,要求他們及時訂正相關的内容,避免商标被工具書列為商品名稱。
作者:韋宇
編輯:韋宇
審核:農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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