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某家人登門下跪道歉求諒解:輕傷害案件如何調解?
#掌掴男童男子家屬首發聲:想和解#
11月9日,一段男子上門掌掴5歲幼兒的視頻引發網友強烈關注,打人男子被警方刑拘。9日晚,一段視頻顯示,在祖某某家中,疑似魯某某家屬上門緻歉,一度跪下請求原諒,多人攙扶不起來。據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發布情況通報,老人祖某某沖突中腿骨折,打人男子魯某某系某醫院社會聘用制人員,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本案可能:由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安機關對魯某某建議檢察院從輕處罰,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或者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
這樣,魯某某可以不被開除公職黨籍,被害人可以獲得一定賠償,網友也可以接受。
1.《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調解,調解後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判決免于刑事處罰。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2.《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規定了如何調解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緻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裡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五條 對因鄰裡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3.一般案件傷害案件如何調解?
(1)派出所可以組織調解,被告也應主動積極的向被害人誠懇道歉,并給與被害人賠償,包括被害人的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
(2)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2)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院可以判決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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