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秦淮法院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老南京有句俗語
叫做“小雪腌菜,大雪腌肉”
大雪節氣一到,家家戶戶忙着腌制“鹹貨”
除開腌肉,穿上秋褲也是正經事
夏天是能穿多少穿多少
冬天是能穿多少穿多少!
雖然隻有一字之差
話就變了一個意思
中國的語言文化真是博大精深
那麼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
又有怎樣的區别呢?
張三和小華是認識多年的朋友,小華常到張三的家具經營部從事家具安裝、搬運工作,報酬按日結算。
從2016年3月1日起,張三讓小華固定為其工作,并每月向小華的銀行賬戶支付固定工資,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後因小華在運輸家具時遭遇了交通事故,為獲得工傷賠償金,小華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求确認其與張三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該委員會裁決,認定張三、小華自2016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張三不服該裁決
遂訴至法院
原告張三訴稱:
雙方之間僅為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由小華承擔。
被告小華辯稱:
無論從工作所用的工具、勞動報酬的支付、日常的管理等,皆可證明雙方之間都存在勞動關系,請求确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法院認定
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成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工具、勞動場所。
勞動者隻為一個用人單位提供勞務且該勞務具有繼續性、長期性和固定性。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固定的勞動報酬,勞動者經濟上依賴于用人單位。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小華自2016年3月1日起由原告張三管理、指揮和監督,長期固定為原告工作,并且原告張三每月向被告被告的銀行賬戶支付基本固定的工資等都是勞動關系的特征,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自2016年3月1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判決如下:
1、駁回原告張三家具經營部的訴訟請求;
2、原告張三家具經營部自2016年3月1日起與被告小華存在勞動關系。
現實生活中,由于用工關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使得在認定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上容易産生混淆。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主體資格、主體地位、當事人權利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國家幹預程度、适用法律、糾紛處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确定性規範;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隻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而厘清二者之間的界限,對于維護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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