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标準是什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條、第19條相關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 被征收人 )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
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集體土地征收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适用于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不适用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雖然,國家相關部門發布了《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但是該規定的目的主要是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缺位的情況下。所以,這并不能将其理解為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适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征收人需要注意這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的第十二條第二款内容:“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标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在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因征地實施部門的原因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而在補償安置時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此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标準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補償。
由于曆史變革等原因,有些房屋的産權不夠清晰,産權人無法确定或是産權存在争議的情況。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并實施之後,針對此種情況該條例明确規定,要由市、縣級主管部門來作出征收補償方案并公告。其中重點關注兩個問題:其一主體隻能是市、縣級主管部門,其他任何政府職能部門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都是違法的;其二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要依法經過公告、送達才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産停業損失數額的計算,必須本着實際損失的标準加以認定。實踐中,征收實施單位公布的停産停業損失計算标準一般來說都低于實際損失。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這部分損失往往在補償金額中占有很大比重,甚至高于房屋價值,故通過法律手段維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
關于補償标準,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土地應當不低于土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可以參照最高院的一些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
另外,根據《關于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以及《關于發揮審判職能保護産權的通知》上面都有明确的規定,類似的土地收回,應當予以合法的補償。再結合最高院的一些指導案例,補償不得低于土地的市場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在遇征地拆遷時,一旦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拆遷案件中,專業的律師至關重要。行政訴訟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争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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