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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工程價款調整方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4 21:17:51

設計變更工程價款調整方法(工程變更無簽證或簽證不完善)1

引言

工程變更是指由于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化等引起的施工組織、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的變動,這種變動一般都會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工程變更系因發包人指示變更而引起,為确定工程變更發生的工程量、價款、工期順延等,一般需要辦理現場簽證。然而實踐中,工程變更沒有形成簽證或者簽證僅能證明工程變更但未載明變更工程量的情況很多,雙方将因此産生很大争議如何解決此類問題?本文為您分析如下。

NO.1

工程變更不因未辦理簽證而喪失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工程變更的事實和工程量可根據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2013、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通用條款第19條是承包人和發包人逾期索賠失權條款,約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内,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否則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内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否則喪失要求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根據該條約定,如承包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内未向發包人就索賠事件主張索賠費用和工期順延的,則喪失要求賠償費用和順延工期的權利。

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賠和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變更則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内容發生變更,如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取消合同工作、改變質量标準、改變工程技術細節、改變工程時間安排以及其他雙方另有約定的内容,實質屬于合同變更的範疇。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特殊的承攬合同,工程變更隻能由發包人發起,承包人按發包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事實上形成了合同變更的真實意思,因此,即便承包人未就工程變更引起辦理現場簽證,但并不影響其依據雙方真實意思主張工程價款。

若發包人拒絕工程變更簽證,但承包人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工程變更事實及具體工程量的,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案例1:湛江市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美高美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号:(2017)蘇民終1972号】

關于工程造價,針對關于沒有黃國林簽字的工程簽證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争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确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确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對于既沒有黃國林簽字,也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實際發生且司法鑒定機構亦未确認的工程簽證,一審法院不予計入工程造價正确。對于簽證上雖沒有黃國林簽字,但有證據證明黃國林或者工地其他負責人發出指令需要進行施工,且司法鑒定機構亦在鑒定報告中予以确認的工程量,一審法院計入工程造價,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綜上,湛江公司認為其提交的簽證無論有無黃國林簽字應全部計入工程價款,美高美公司認為沒有黃國林簽字的簽證都不應計算工程價款的上訴主張,均缺乏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确認工程變更的證據除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一般還包括:雙方設計變更圖紙、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現場施工指令、施工日志等,承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應當注意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并妥善保管好證據。

NO.2

若承包人僅能證明工程變更的事實,但無法證明變更的工程量是多少,如何認定變更工程的工程量

工程價款的計取是量和價組合計取的過程,如承包人工程簽證或現場勘查、施工過程中的影像資料雖能夠證明發生了工程變更事實,但無法證明工程變更所發生的工程量,變更工程的價款應該如何計取?

我們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和解決:

第一,承包人簽證手續不完善,但通過現場勘查能計算出變更工程量的,可根據現場勘查記錄計取工程量及計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現場勘查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如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簽證單,且簽證單上明确載明了變更工程量,但發包人拒絕對承包人提交的簽證單進行審核,或發包人僅确認簽證單所載明的工程變更事實,對工程量不予确認,卻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原則上可按承包人簽證單載明的工程量計取工程價款,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簽證單上載明工程量計算錯誤的除外。

第三,承包人雖然沒有辦理簽證手續或簽證單上沒有載明工程量,但能夠證明工程變更事實的,法院一般會參考鑒定機構的意見酌定裁判工程價款金額。

案例2:安徽新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10号】

關于案涉工程造價的争議問題,法院認為:

1.根據鑒定報告,對于簽證十,鑒定意見簽注“簽證資料不完善(無監理、業主确認),但影像資料及聯系單已做,現場無法勘驗工程量的确認”。法院認為,雖然該部分簽證手續不完善也無法勘驗工程量,但影像資料及聯系單均确認已做,将該部分争議價款9129.69元計入工程造價,更符合客觀事實。

2.對于簽證八,鑒定意見簽注“經對賬核實對臨時道路按簽證給予計算,但由于聯系單中簽署意見‘具體尺寸待施工完成後實際測量為準’,簽證審批單無監理、業主簽字蓋章,實際勘驗現場時已無法測量,故本次鑒定隻能按聯系單施工單上報尺寸計入争議部分造價”。法院認為,從工程聯系單可以看出确有該部分施工,但無完善的簽證資料,實際勘驗現場時已無法測量,故鑒定意見按照聯系單施工單位上報尺寸計算的工程造價130088元應計入工程造價。

3.對于簽證四中22#、簽證六中63#、130#,法院認為,由于已有簽證以及建設方簽署“情況屬實”,該部分造價應予計取,由于簽證内容不完善,鑒定意見依據工程聯系單以及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量計算表得出的工程造價87965.63元符合客觀事實和一般鑒定規範,該争議部分應計入工程造價。

總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的情形較為普遍,而這通常會引起工期和工程價款的調整。工程變更的實質是合同變更,這與工程索賠是不同的。因此,當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即使未辦理工程變更的簽證,但假若承包人能夠證明工程變更這個事實和變更的工程量,則工程變更部分的工程價款應當計取。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價款計取時必須依據工程量計取,如承包人僅能證明工程變更事實,但工程變更無現場簽證或簽證不完善未載明工程量的,則變更工程價款結算将産生争議,甚至導緻或無法計取變更工程的價款。

路漫匠心建工律師建議:

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的,承包人應當填寫完整的工程簽證單,工程簽證單應當載明具體的工程量、工程量計算方式、工程價款,并附上證明發生工程變更事實及變更工程量的憑證,如發包人變更工程指令、工程聯系單、變更工程結算資料、會議紀要、施工過程中的影像資料等。

作者:江蘇路漫律師事務所 錢宇弘、鄧小芹

設計變更工程價款調整方法(工程變更無簽證或簽證不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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