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民法典關于訴訟離婚新增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判離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月13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這一新規定,對一起離婚案件二審改判,準予離婚這也是适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的全國首例婚姻關系解除案,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關于訴訟離婚新增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判離。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月13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這一新規定,對一起離婚案件二審改判,準予離婚。這也是适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的全國首例婚姻關系解除案。
劉某與祝某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自2010年起因拆遷利益分配産生矛盾,後分居。劉某于2019年4月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被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主張雙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對其缺少關心和照顧,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駁後,雙方仍然處于分居狀态,關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祝某不同意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未能達成一緻意見。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均系再婚,對于家庭生活中産生的問題應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強溝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理性解決。隻要雙方各自檢讨自身存在的問題,加強溝通和交流,雙方的婚姻關系還有改善可能,本案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駁回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該案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開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至今,已滿一年,現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應當準予,故改判支持劉某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張琳告訴記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列舉規定了法院應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但并不存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事由的情形,還是比較普遍的。這些初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初次起訴離婚判決駁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訴訟離婚,但大部分夫妻之後會再行起訴,且解除婚姻關系的态度堅決。
在張琳看來,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新規定,是對既往司法審判經驗的總結,有助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擺脫痛苦的婚姻。
“分居”如何界定?張琳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分居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停止共同生活,分别居住的狀态。共同生活既包括經濟生活、精神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夫妻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經濟财務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盡夫妻義務。民法典中訴訟離婚有關分居的規定,通常指的是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不包括客觀原因導緻的分居。該案中雙方的住所地不相同,各自經濟獨立,缺乏感情交流,屬于分居狀态。
“民法典關于訴訟離婚的規定非常清晰,人民法院應當準确理解适用法律,符合法定事由的就應當判決離婚。”張琳說。
張琳告訴記者,該案雙方沒有共同子女,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上訴人上訴隻訴請解除雙方身份關系,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二審作出裁判。因此,二審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規在一審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了改判。
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标準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感情破裂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列舉了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在但淑華看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四種法定情形,标準高、舉證難,司法實踐中較難得到認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屬于新增規定,補充了“感情确已破裂”的認定情形,隻要符合條件,就推定感情破裂,可操作性較強,有利于解決離婚訴訟中存在的久調不判、久拖不決問題。本案正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
來源/中國婦女報(fnb198410)
作者/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王春霞/方碩
來源: 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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