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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17:39:11

非法采礦罪認定? 被告人田福菊在明知陳某2(已判刑)沒有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積極幫助陳強從程某、陳某1等多名村民手中購買大橋下遊1公裡處的河道用于非法采砂期間,被告人田福菊幫助陳某2協調解決宋某、陳某1未買先行采砂問題,緻使非法采礦順利進行,并收取陳某22000元好處費經第六地質大隊對宋村大橋下遊約1公裡處非法采砂地點進行核查,大橋下遊1公裡處河道内砂坑所采砂均為建設用河砂,規格為細砂,為可利用礦産資源,砂坑動用建設用河砂資源量為27846?經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值認定,上述細砂價值人民币696150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非法采礦罪認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非法采礦罪認定(非法采礦罪)1

非法采礦罪認定

被告人田福菊在明知陳某2(已判刑)沒有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積極幫助陳強從程某、陳某1等多名村民手中購買大橋下遊1公裡處的河道用于非法采砂。期間,被告人田福菊幫助陳某2協調解決宋某、陳某1未買先行采砂問題,緻使非法采礦順利進行,并收取陳某22000元好處費。經第六地質大隊對宋村大橋下遊約1公裡處非法采砂地點進行核查,大橋下遊1公裡處河道内砂坑所采砂均為建設用河砂,規格為細砂,為可利用礦産資源,砂坑動用建設用河砂資源量為27846?。經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值認定,上述細砂價值人民币69615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福菊明知陳某2等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為其非法采砂提供幫助,且所采砂為可利用礦産資源,價值人民币696150元,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福菊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案發後,被告人田福菊主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自首,并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适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福菊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田福菊違法所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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