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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項目應該收取什麼票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3 17:45:11

簡易計稅項目應該收取什麼票(稅務答疑清包工)1

1、清包工發放工資咨詢對象:江蘇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2-04-27

問題内容:我們公司有個項目屬于清包工,清包工的項目發放工資,如果是收工資表、報個稅合不合理 應該怎麼樣沒有風險

答複機構:江蘇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2-04-27

答複内容: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複: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另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複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西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2、關于房産公司招拍挂土地繳納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應該征收契稅的咨詢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2-04-27

問題内容:根據國稅函[2009]603号,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4]134号)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挂”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那麼招拍挂土地繳納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不需要繳納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複》(國稅函[2009]603号)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4]134号)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挂”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答複機構:四川省稅務局

根據其他省市以及相關答複以及相關文件,房産公司招拍挂土地繳納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不需要繳納其對應的契稅。

而浙江省地方稅局對于這塊追加征收, 是否合理請予以明确!

答複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2-04-29

答複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複: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複如下: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4〕134号)規定: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币、實物、無形資産及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規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确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規定:“二、關于若幹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上述回複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3、我是合夥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财稅〔2008〕132号文件中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如果不能,應當按照什麼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号)有關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同時,根據《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132号)有關規定,合夥企業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應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利息所得,可适用财稅〔2008〕132号相關規定,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合夥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應如何計稅?

答:合夥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不适用财稅〔2012〕85号、财稅〔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應根據國稅函〔2001〕84号第二條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适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合夥制證券投資基金從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号)規定的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适用主體為持有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個人,不包括個人通過合夥制的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6、出口稅率為0,是否為應稅項目,相應的進項可否抵扣

留言時間:2022-04-27

納稅人所屬地:廈門

問題内容:您好,請問外貿公司做出口業務,出口稅率為0,享受免退政策。這個出口稅率是0,不是免稅,此項業務是否為應稅項目,其日常經營取得的辦公、水電發票等進項可否抵扣?

答複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2-05-06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複: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39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産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

......。”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内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綜上,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捷、稅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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