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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的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8 07:27:01

稅收協定的标準(淺談稅收協定中的濫用與反濫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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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并非一個新生事物,早在1843年比利時與法國就簽訂了第一個國際稅收協定,即比利時-法國互換稅收情報雙邊協定。

有關于稅收協定的讨論學研君在往期的文章中也多次涉及,稅收協定作為各國稅收合作的成果,在國際稅收中具有舉足重輕的地位。

國際稅收協定與本國的國内法互相依存、互相滲透。一般來說,國内稅法關注的是本國内部的稅收關系,而稅收協定則是協調國與國之間的稅收關系,尤其是當稅收協定與國内法相沖突時,國際上大部分國家都是主張稅收協定高于國内法,從而進一步通過稅收協定提高國際稅務政策的确定性,達到優化國際稅收環境的目的。

一、協定目的實現手段及方式

在稅收協定從雙邊到多邊、從單項到綜合、從随機内容到模式化内容的演進中,一直緻力于通過平衡稅收利益的來源地管轄權及居民管轄權來實現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通過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限制東道國的權力,降低跨境企業在對外投資東道國的稅負;并依托于稅收協定,保障跨境企業和個人的非歧視待遇;在出現稅收争端時,有相互協商程序作為利益的最終解決手段。通常情況下,稅收協定會通過限制預提稅率和提高征稅門檻的方式來實現對東道國征稅權的限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預提稅優惠稅率和常設機構征稅的相關規定。

大多數國家利用常設機構的概念作為對非居民個人或企業的某項經營所得進行征稅的依據。一旦判定為常設機構,則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一切所得都應當在該國納稅。所以,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就相當于避免了在東道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别是當東道國的稅率高于母國稅率的情況下。

*關聯閱讀直通車《常設機構-容易忽視的納稅風險》

二、協定濫用

協定濫用涉及對雙重征稅協定(DTA, Double Tax Agreement)的不當使用,除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以外,通過在另一國家或區域創建實體來獲得本無法直接獲得的協定利益,也是協定濫用的典型情況。

舉例而言,一家位于低稅收管轄區的公司計劃将資金作為貸款投資于英國,英國與該管轄區沒有簽訂DTA,因此直接支付給離岸公司的利息通常需要從源頭上扣除英國預提稅。為了避免該項稅款,該公司通過在盧森堡等地設立公司引導資金流動:盧森堡公司從英國獲得利息,然後将其支付給真正的來源國。根據英國/盧森堡DTA條款,英國對利息的預扣稅降至零;根據其國内法,盧森堡不對支付給離岸國家的利息征收預扣稅。如果沒有規定對該類行為進行限制,離岸公司将因此受益于英國/盧森堡DTA,而盧森堡公司由于既無實質經營也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通常被稱為是導管公司,由此便産生了對稅收協定的濫用。

三、世界範圍的反濫用探索

經合組織其實一直都在關注稅收協定的濫用問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于1977年在模型中引入,即若收入支付給協定國的中間居民,而該中間居民在稅收方面不被視為該收入的所有者則被認為協定濫用。經合組織以這樣的規則識别或處理簡單的濫用情況,同時在相關規定中增加了關于“不當使用協定”的簡短新章節,其中包括列舉了協定濫用的案例。

2003年增加了用于澄清“受益所有人”在特定情況下具體定義的新内容,“不當使用協定”部分大幅擴展,進一步添加了反濫用規則的例子,包括基于1996年美國模闆條款中的綜合利益限制條款以及英國的“基于目的”的反濫用條款。

基于經合組織國家和非經合組織國家在處理協定濫用問題上使用的不同方法,經合組織關于BEPS行動6中正式提出“防止在不适當的情況下給予協定利益”,具體内容大概歸納為:

一、 在稅收協定的标題和序言中明确聲明,締約國在簽訂協定時希望防止避稅,尤其是意圖避免為協定創造機會。

二、 根據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締結的條約中的利益限制條款,納入特定的反濫用規則。此類規則将根據締約國居民的法律性質、所有權和一般活動對協定是否濫用進行判定,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依據企業性質及獲得收入的類型等因素來考慮判定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條款。

三、 增加更一般的反濫用規則,以解決其他形式的協定濫用,包括第二點中描述的特定反濫用規則不包含的協定濫用情況,對濫用判定進行兜底處理。

四、我國的反濫用實踐

我國對于稅收協定反濫用主要是從受益所有人條款和合理商業目的條款兩方面來進行約束的。各國對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準及實質性經營的範圍也有不同的規定。我國的标準主要參考國稅[2018]第9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國稅﹝2009﹞第2号《特别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二條及國稅﹝2015﹞第7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财産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

綜上所述,企業在新業務安排的前、中、後期都要做好準備工作。在設計階段,記錄決策的商業目的、考慮因素和具體流程,分析安排可能産生的稅收影響,并歸檔相關證明文件,以備稅務機關日後查詢。在實施階段,及時評估應當實現的安排,是否受整體經濟環境和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稅收收入的增加。安排執行後,分析商業安排的經濟和稅收利益,以确定它是否與假設不同。

同時,針對稅務機關對業務安排的合理性提出質疑的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充分說明并提交業務安排所涉及的經營環境、行業法規和慣例等可能影響業務安排内容的因素,在企業實施商業行為的各個流程做好稅收風險防控。

稅收協定的标準(淺談稅收協定中的濫用與反濫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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