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機丢了,還能找回來嗎?”這是我在每次值班中聽到的最多的問題了。
手機丢了,實際上是分為兩種情況的,一種是被盜,另一種是遺失。
手機被盜,就是無論我們身在何處,手機被該死的壞蛋偷走。放在身上的手機被偷叫扒竊,放在我們面前的桌子上被偷走叫盜竊。
每一起手機被盜案件都是警察必須受理的,需要經過做筆錄、受案、立案、追蹤監控等過程。每次面對報警人“手機還能找回來嗎?”的問題時,我隻能回答“我們會盡力!”這在報警人看來就是敷衍,覺得是小案子,警察不會管的,甚至有些還會衍生出投訴警察不作為的情況。其實不是警察不想找,而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關于手機定位
有些報警人氣喘籲籲跑到派出所,心急火燎地說:“快!我手機丢了,你們給我定位!”不用問,這絕對又是一個漫威影迷,認為警察在電腦前敲幾下鍵盤,點幾下鼠标就能精準定位到他被盜的手機。說實話,手機定位這事我沒聽過,也從來沒見過,所以在給報警人解釋過後隻能在他失望的眼神中做筆錄、受案,按部就班。
關于軟件定位
還有一些報警人說:“我的手機自帶定位軟件。”這個我确實知道,一些品牌的手機隻要登錄賬号密碼,之前設置過定位系統,之後在其他手機或電腦上登錄,就可以在地圖上看見自己手機的大概位置,沒錯,就是大概位置。我曾經嘗試過定位了一下自己的手機,我人明明在馬路這頭,但地圖上的手機卻在馬路那頭,電子地圖上會出現一個範圍幾百米的圓圈,而實際上定位的手機會有可能在這個圓圈内的任意位置。比如地圖顯示他的手機定位在了一棟建築物上,他不會告訴你手機具體在哪一個房間,在誰手裡拿着,警察也絕不能因為在地圖上看見了大概的範圍就違法進行挨家挨戶的地毯式搜索,所以報警人不理解警察看見了他提供的手機位置還是不能找到他的手機。
關于人臉識别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報警人常挂嘴邊的“人臉識别”。這次不定位手機了,直接給我定位小偷!其實我個人認為人臉識别這種高科技應該存在,人臉已經能支付了,能開門了,能打卡簽到了,為什麼不能用來抓小偷?我也不得而知,事實上,我們抓小偷的方式還停留在老驢拉破車的石器時代,也就是靠案發現場的監控看到盜賊的驢臉後,一個監控一個監控地追蹤下去,直到追到老巢或落腳點,中間斷一個就前功盡棄。
因為派出所破案方法傳統老套,很多手機被盜的破案率不是太高,在群衆看來,随意敲兩下鍵盤就能定位找到手機這麼簡單的案子,報案後就杳無音信了,就是警察故意不給他找。或許在群衆抱怨的時候,我們也在為追斷了監控而扼腕歎息吧!
丢手機除了被盜,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遺失。
遺失顧名思義就是遺忘和丢失,也就是遺落在某處或者不經意間掉在某個地方。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手機遺失不屬于公安管轄?手機遺失就像自己身上的錢掉到了地上一樣,撿到了不歸還屬于道德問題,不屬于犯罪。
但是,由于手機和錢不一樣,有明顯的屬主标簽,因此,手機隻要不是撿拾者故意不想還,幾乎都是可以找到失主的。對于故意不想還的,《刑法》也做了規定:将他人代為保管的物品,或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讨要後拒不歸還的,屬于侵占罪。
但是,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也就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同時,侵占罪的立案标準一般為5000~10000元左右。
但是,就算金額達到了立案标準,人民法院還需要被害人提供撿拾者的身份信息才能立案,我的手機根本不知道被誰撿走了叫我如何提供對方身份信息?于是報警人就被法院推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提供撿拾人員身份信息,所以,事情就這樣陷入了死循環,報警人折騰了一圈之後隻能認命。
對于遺失物品的報警人,我從來都是能幫就幫的,無論是包落在出租車上了,還是老人孩子走失了,還是小貓小狗跑丢了,我都會把派出所能看見的攝像頭從頭到尾翻一遍。但是派出所的攝像頭也不能保證360度全方位無死角覆蓋,這個時候就需要沿街的商戶、單位或個人安裝的攝像頭進行補充,多數商家見到警察來調取監控還是會積極配合的,但總有那麼幾個高大上的單位要求我們出具警官證、介紹信、立案證明等材料才給調取監控,前兩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前文也說過,遺失不屬于案件,無法立案,何來立案證明?所以隻能到此為止,這個時候報警人不會埋怨其他單位不給開方便之門,而是轉頭指責民警設置門檻。
受害者多數不會在接受幫助後心存感激,而會在幫助未果時口誅筆伐。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應由派出所孤軍奮戰,而應該靠全社會共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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