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網購女鞋,卻收到一雙壽鞋?
壽鞋從何而來?究竟是發錯貨?
惡作劇?還是另有隐情?
壽 鞋 疑 雲
2021年6月27日,譚先生在電商平台上購買了一雙女鞋。系統顯示,該網店于2021年7月17日發貨并填寫了相應的物流信息。兩天後,譚先生收到快遞,打開一看,裡面竟是一雙祭祀用的壽鞋!晦氣!
譚先生又驚又氣,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查詢,譚先生發現這家網店的店主登記為楊某,而快遞面單上的發件人是秘某。但經核查後發現,實際的快遞發件人除了秘某外,還有陳某。
讓人疑惑的是,楊某是陝西人,秘某是河北人,陳某是福建人,三人之間看似并沒有什麼直接關聯。他們之間究竟是何關系?壽鞋又是什麼情況?譚先生感到非常疑惑,便将三人一同以侵犯人格權為由訴至上海普陀法院。
各方說法
據承辦法官調查:
陳某表示,自己是受朋友之托在網上購買壽鞋,收件人譚先生的地址也是這個朋友提供的。譚先生購買女鞋的網店也并非由他經營,且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事情的原委。當法官要求其提供“這位朋友”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時,陳某卻支支吾吾,說要去确認一下。
秘某表示,他是在網上開祭祀用品店的。涉案壽鞋确實由他所寄出,但他也僅是按照訂單信息進行發貨,屬于正常銷售行為,并無任何其他不妥。
楊某則表示,自己仍是一名在讀大學生,從未開過網店,在收到譚先生的起訴材料後,他也是一頭霧水。
案件調查至此,壽鞋疑團仍未解開……
陳某到底是受哪位朋友所托?
究竟是何原由
要委托陳某代購一雙壽鞋?
種種疑點都指向陳某。
經承辦法官多次耐心溝通
陳某說出事件真相:原來陳某就是譚先生網購女鞋店鋪的實際經營者,他此舉也并非受“受朋友之托”。僅僅是因為譚先生下單後,雙方因發貨時間問題産生了糾紛。心存怨恨的陳某就在秘某開的祭祀用品網店下單了一雙壽鞋,直接讓店家秘某寄給了譚先生,以示報複。
至于為何這家女鞋店鋪顯示的名義擁有人是與陳某無關聯的楊某?
原來陳某并非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進行網店注冊,而是通過網上渠道,購買了他人已注冊的店鋪。
得知以上情形的原告譚先生,随即撤銷了對楊某的起訴,但他堅持認為其餘被告寄送壽鞋的行為侵犯了其人格權,導緻其心理陰影、精神受創,必須要一個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秘某,屬于正常經營行為,且與陳某不存在合意,又無主觀過錯,不承擔相關侵權責任。
被告陳某,作為網店實際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産生矛盾時,采取了寄送壽鞋的不當方式處理糾紛,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不僅激化了矛盾,還構成侵犯原告的人格尊嚴,被告陳某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上海普陀法院判決陳某向譚先生賠禮道歉,并賠償譚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查取證費等共計3000餘元。
什麼是人格權?
在最新頒布的《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雖然該法條第一款中列舉了多項具體人格權,但人格權的内涵外延會随着時間的變化越來越豐富,而以列舉式方法又無法完全涵蓋其範圍,故該法條第二款确定了對各種新型人格權益的基本評價标準,即隻要侵害了個人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嚴”,都可以納入人格權的保護範圍。
陳某的行為侵犯人格權?
判斷關鍵,就看該行為是否侵害了譚先生的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理應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基本尊重,是自然人自尊和獲得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具有倫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權利,是對個人價值和外在形象主客觀評價的結合。
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僅要考慮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還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範圍内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的尊重感是否受到貶損。
該案中,被告陳某寄送壽鞋的行為,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範疇,具有特定的不當含義,有違善良風俗,構成侵害原告的人格尊嚴,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不論是賣家還是買家,在産生消費糾紛時,都應理性應對,友好協商。切莫因一時意氣,選擇惡意報複等過激手段。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凡事三思而後行!
法 條 鍊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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