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授級别?奧巴馬曾經在芝加哥大學擔任過高級講師(Senior Lecturer),因此,他也被人稱為“奧巴馬教授”,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美國教授級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奧巴馬曾經在芝加哥大學擔任過高級講師(Senior Lecturer),因此,他也被人稱為“奧巴馬教授”。
在美國高校中,我們可以聽到或者看到人們稱呼所有教師都為“X教授”,并不是說美國高校中教授衆多,而是“教授”一詞可以泛指所有類型高校中的教師。那麼,美國正式的教授職稱評定是怎樣的?
教授的隊伍分終身與非終身
美國正式的教授職稱序列分為三個層次: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與正教授(full Professor)。
在上述序列中,一般來說,隻有到了副教授的時候,才能進入到“終身教職”的行列。
在美國,除了 “正式的”序列之外,還有特殊的職稱序列,如“榮譽退休教授”(Professor Emeritus)、“傑出教授”(Distinguished Professor)、“校聘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講席教授”(Named/Endowed Chair)等。這些都是更為高級、僅隻授予在學術界作出了傑出貢獻的少數頂尖學者的職稱。這些“特殊序列”,同樣屬于“終身教職”的序列。
在美國,還有一些“非終身教職”的序列,如“講師”(Lecturer/Instructor)、“訪問教授”或者“訪問講師”、“兼職教授”(Adjunct Professor)、“研究教授”(Research Professor)、“名譽教授”(Honorary Professor)等。
晉升為教授的路有多遠
在四年制的大學中,絕大多數的人都有博士學位或者相關領域的最高學位。但一般社區學院(community colleges)教授隻需要有碩士學位。在獲得了博士學位或者相關領域最高學位之後,人們都會尋找“助理教授”的職位。而“助理教授”基本上屬于試用職位,時間大緻是3~7年。等到試用期滿,這位“助理教授”要麼申請“副教授”,要麼就另謀高就,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非升即走”。
要想晉升為“副教授”,各高校的要求不盡相同,但大體上不外乎幾種,學術上要出版一本以上的專著,發表諸多的學術文章,獲得大筆的外部研究項目資助基金,圓滿完成教學任務,還要有服務工作——要為所在的系部作出貢獻。
“教授”是職稱的最高級别,在各個高校基本上屬于“終身教職”(營利性高校例外)序列。它要求申請者要在學術、教學與服務上,作出比副教授更加出色的成績,并且在學術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雖然“教授”是最高級别,但如果一個人在當上教授之後還想往上走的話應該怎麼辦?有兩條路可選:第一,做行政,比如當系主任,做院長,或者當教務長等;第二,要麼獲贈榮譽頭銜,要麼去做講席教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獲得教授的中值年齡(median age)為55歲。據有材料介紹說,“很少有人”能夠在40歲之前獲得教授職位。換句話說,在美國,要想評上教授,其實很困難。
透明公正的職稱評定
美國高校的職稱評定有三個特點:
第一,政策、原則、規則以及具體步驟全部公開透明。所有有關職稱評審的具體要求全部都放在網上,或者出版手冊,方便大家查閱和參照執行。所有申報者都可以根據這些規則來行事。正因為如此,很多人會在網上發表一些如何才能晉升教授的小貼士或者暢談晉升之路的文章。
第二,原則性的規則有很強的操作性,幾乎每一條規則都會有相應的具體操作步驟與措施。比如,院長或者系主任一般都是職稱晉升委員會的負責人,那麼,如果他們是晉升者時,應該如何操作;或者申請者與其關系密切時,又該如何回避,這些都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同時,對于教授委員會或者外聘評審委員的投票結果與報告,應該如何保密,也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三,美國高校在職稱評審中對一位申請者是否達到相應學科的教授資格的認定,重在教授委員會對其學術水準的認定,比如在科研方面,數量自然是重要的,但更加看重是否做出了有分量的學術以及在相關領域的影響力。表面上看似“随意”,實際上更加考驗評審委員的學術水準與道德自律。
中國高校借鑒的難點
中國高校在學習中最大的困難在于,中國是個人情社會,而我們的制度不健全,或者健全了無法實施,這就往往會導緻出現如下的情況:
一方面,在評審時,由于人情的因素作祟、評價體系存在問題、職稱評審的制度存在問題、名額的限制等因素,都會導緻出現對申請者不公的現象與事實。而從目前的情況看,申請者一旦失敗,通過正常途徑申訴而推翻已定結論的微乎其微。且除此之外,似乎再也沒有其他更加公正的渠道可以去反映并解決問題。
另一方面,一旦申請者采取了一些極端的措施或者有極端的言行,僅憑現有的高校制度或者國家的相關法律,是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對其有所約束或者事後提出控告的,因此,評審委員就難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常見的情況是,即便後者受到了傷害,無論是名譽的還是人身的,最後的結果大都會不了了之。而正是這樣的結果,導緻申請者與評審者雙方的矛盾無處真正解決,也就導緻上述的事情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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