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買房需要什麼手續?這種狗血奇葩倫理劇又發生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夫妻倆買房需要什麼手續?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這種狗血奇葩倫理劇
又發生了!
柳州一對夫妻為買房,
說好“假離婚”。
萬萬沒想到,
男方假戲真做,
轉而跟别的女人結了婚。
“假離婚”變成真離婚,男方簽下《補充條款》
唐薇與苗棟民于2007年登記結婚,并在兩年後生了小孩。後來,他們為改善家中住房情況,合計着先“假離婚”,再分别以各自名義購置房産,買好房子後随即複婚。他們打着“一舉兩得”的如意算盤——雙方分别購置的房産能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還能拿多的房子來出租,貼補家用。
于是,夫妻倆懷揣着上述“美好願景”,在2018年2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主要約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雙方無夫妻共同财産和債權債務。同年4月至7月,他們分别以個人名義貸款買下柳州某小區的房産。其中,位于該小區12棟的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位于16棟的房子則登記在女方名下。其間,男方還以個人名義貸款購買了一輛15萬元的小轎車。
殊不知,計劃趕不上變化。2018年7月底,當唐薇向苗棟民提出複婚要求時,苗棟民卻拒絕了,并告知女方,他已與另一名女子結婚,且現任妻子已經懷孕,他無法複婚。這時,唐薇認為苗棟民離婚才5個月就另結新歡,其應該早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就已出軌,卻刻意隐瞞事實真相,沒能遵守先前的複婚約定,故要求男方再簽訂一份《補充條款》。同年8月,雙方自願簽訂《補充條款》,約定女方名下位于某小區16棟的房子由男方代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貸,男方名下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歸女方所有等事宜。
然而,上述《補充條款》簽訂後,苗棟民僅給了唐薇5個月的房貸,之後便拒絕支付。唐薇多次找男方協商未果,隻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貸,并在當年7月将苗棟民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履行《補充條款》所約定的責任。
《補充條款》是否有效?原被告各執一詞
今年1月,柳北區法院家少庭開庭審理了上述案件。
唐薇認為,雙方之間有“‘假離婚’買房,買房後複婚”的協定在前,故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僅對小孩撫養事宜進行了協商,其他事宜并未處理。女方發現男方不兌現“複婚”約定,存在欺瞞行為後,要求男方補簽《補充條款》用作對上段婚姻未盡事宜的補充,男方同意并自願簽訂。因此,《補充條款》内容合法合規,男方應按約定承擔責任。
苗棟民則認為,離婚就是離婚,根本沒有什麼“複婚”約定,而且雙方離婚時已經簽訂《離婚協議》,該協議已将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全部事宜處理完畢。離婚後,他與誰結婚、何時結婚,女方無權幹涉,其後的婚姻亦不會對女方造成任何影響。他還提出,女方要求其後續簽訂的《補充條款》,存在脅迫情形,且約定内容顯失公平,故該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院認定《補充條款》有效,男方應按約定付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女方主張雙方離婚是出于買房而進行的“假離婚”,但按照法律,婚姻關系不存在真假一說,雙方作為成年人應對其辦理離婚登記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有預見性,故應對雙方進行教育批評。此外,由于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中所約定的房産、汽車等财産分配,系雙方離婚後以各自名義購買,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故應将女方主張的離婚後财産糾紛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更為适宜。
關于《補充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法院認為,該條款系雙方自願簽訂,内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男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補充協議是在被女方脅迫的情況下簽訂,故法院對男方的主張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苗棟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貸6萬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車輛貸款9萬元。一審宣判後,苗棟民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最終,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判令男方履行《補充條款》約定,累計應向女方支付170餘萬元。
該案主辦法官提醒,法律上并沒有真假離婚的區别,不論是出于哪種目的的離婚,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手續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因此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謹慎對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所有的離婚都是真離婚,
切勿為了一時利益
而進行所謂的‘假離婚’,
最終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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