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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有法律性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06 21:14:50

日前,深圳某小區住戶因車位長期被占,揚言要以50台賓利堵車位的事件引爆社會輿論。在現實生活中,随着經濟的發展,私家車保有量逐年增多,停車難、停車亂等問題日益突出,因車位歸屬或車位被占用而産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甚至不乏以極端手段解決的例子。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看看,因小區車位産生糾紛應該如何應對。


一、小區車位究竟歸誰所有?

車位、車庫是小區業主共同生活的輔助設施,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275條,“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本條在區分“規劃内車位、車庫”和“非規劃内車位”的基礎上,分别對兩類車位作出有關權屬的不同規定。

具體而言,規劃内車位、車庫是建設單位在開始建造之初,經規劃部門批準,于建造完成後可以辦理産權登記的車位。這種車位具有獨立性、可分性,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書面合同方式,對車位、車庫所有權的歸屬作出明确約定。非規劃内車位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車形成的車位。此類車位沒有包含在最初批準的項目建設規劃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場地屬于業主共有财産,維護費用作為公攤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後續改擴建車位也應由業主共有。

有關小區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根據實際需要,在《民法典》第275條的基礎上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如《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2020修正)第61條第1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内,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少于或者等于物業管理區域内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隻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内房屋套數的停車位,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或者附贈一個。”

小區車位有法律性嗎(小區車位糾紛如何應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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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區開發商能否對規劃内車位“隻售不租”?

由于各地房價不同,規劃内車位、車庫的售價往往也具有較大差異,因此部分居民希望采取租用小區車位的方式滿足停車需要。然而,不少開發商卻表示,車位不向業主出租,有停車需求的業主必須通過購置産權車位的方式滿足停車需要。

對于人防車位而言,其所有權屬于國家,開發商可租不可售,并且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開發商作為人防車位的建設單位,隻在平時享有對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設有人防車位的地下停車場通常會在入口安裝有人防指示牌,人防工程内部牆上醒目位置挂有“人防工程平面标注圖示”,标注圖上所标紅線範圍内的地下車位為人防區域車位。

對于規劃内車位、車庫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開發商若表明規劃内車位車庫“隻售不租”,屬于限制業主通過出租等方式使用車位的權利。此種情況下,有停車需要的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将空置車位面向業主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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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位被占怎麼辦?

業主在購買或者租賃車位後,也常常會面臨車位被占的情況。若業主采取過激方式處理,如故意碰撞他人車輛、故意劃傷他人車輛等,可能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所規定的“尋釁滋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财物罪。對于故意長期占用他人車輛的車主而言,在明知車位為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情況下占用他人車位,構成民法上的侵權,違停車主負有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義務,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為了避免産生糾紛,廣大車主在外停車時應在車内或者外表處留下聯系方式,以便車位所有人或者使用權人聯系挪車。


參考文獻:

1.《車位被占,該怎麼辦?能否一怒之下撞上去?》,載微信公衆号“中國普法”,2021年6月21日。

2.《小區車位究竟歸誰?》,載微信公衆号“中國建設報”,2022年3月25日。

責任編輯:顧晨陽

文字編輯:周茂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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