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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案例一:分手後要前男友
歸還520、1314紅包
在戀愛過程中,小劉常常會給男友小陳發送代表特殊含義金額的紅包或者轉賬款項,如“520”“1314”等,并備注說明“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等。有的款項轉出後,小劉會在微信聊天中對小陳說:“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等。此外,小陳也有過因個人原因向小劉借款,并在收到款項後表示待有錢再償還。
雙方分手後,小劉要求小陳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59239元,雙方争執無果,小劉遂将小陳訴至法院。
白雲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劉與小陳均認可曾存在戀愛關系。從轉賬詳情來看,轉賬說明備注有“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等,金額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額的轉賬,認定應為小劉向小陳作出的贈予行為;關于轉賬後備注為“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等,轉賬說明可以證明系小劉為小陳交房租、基于小陳親屬生日等目的,而向小陳給付款項,故這些轉款共計18639元應為小劉贈予小陳的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
除以上款項外,小劉向小陳轉賬的剩餘款項共計40600元。其中,部分轉賬有小陳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劉要求小陳歸還的信息為證,法院對小劉向小陳出借40600元的事實予以采納,判令小陳向小劉償還借款本金40600及利息。
案例二:分居後狀告前女友歸還金手镯
均為離異的小李和小芳2020年認識不久後确定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之後,因男方小李隐瞞其有女兒的事實,雙方分居,且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分居後,小芳向小李表示她需要資金,小李為挽回感情,通過微信向小芳合計轉賬26000元作為出借款。後來,兩人重歸于好并談婚論嫁,小李在2021年1月依次購買了金手镯等首飾給小芳。除以上借款及購買首飾的款項,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間,小李還通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芳,金額合計19752元。去年2月,小芳單方面提出分手,小李要求小芳返還上述财物。後經協調,小李隻要求小芳返還金手镯一隻和借款22000元。
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小李與小芳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庭審中的陳述,在戀愛同居期間,小李曾多次向小芳表達其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小芳進行交往,雙方因此見對方父母以及裝修準備結婚用的房子。分居後,小李與小芳均認可有挽回感情的意向。因此,該案基礎法律關系應屬婚約财産糾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支持。為此,法院依法判決小芳返還22000元和一隻重32.25克的999純金手镯。
法官說法
特殊含義轉賬通常認定為贈與
近年來,情侶在分手後因日常生活消費狀告對方返還錢财的案例屢見報端。戀愛期間發生的金錢往來,究竟哪些是贈與可以不用還?哪些又需要歸還的?
受訪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戀人之間發生的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禮物都很常見。如果是為對方支付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購買小禮物以及發送帶有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紅包,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系,獲贈一方不用返還。
但如果通過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表明雙方在轉賬時存在借貸合意,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來處理。對于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消費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這種情況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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