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3)—— 租賃内含利率是個什麼東西? - 知乎
《企業會計準則21号-租賃》第十七條中有這麼一段話:“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内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确認租賃内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這段話中,承租人使用的折現率是有明确要求的先後順序的,即優先“租賃内含利率”,其次才是“增量借款利率”。
那麼,
一、什麼是租賃内含利率?
二、租賃内含利率怎麼計算?
三、為什麼要優先使用租賃内含利率?
四、為什麼實務中,承租人幾乎都是使用增量借款利率,而不是租賃内含利率?
一、什麼是租賃内含利率
用準則的話說:“租賃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餘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産公允價值現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所以說,有時候語文不好,真的讀不懂準則在說什麼,都是認識的漢字,組合起來讀個十遍八遍都不一定讀的順。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租賃内含利率這個東西,是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來說的,簡單點可以理解為出租人所要求的内含報酬率,該内含報酬率能使得以下等式成立:
租賃收款額現值 未擔保餘值現值=租賃資産公允價值 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
那麼問題又來了,未擔保餘值又是個什麼東西?
我們通過例子來解釋清楚。
出租人A公司将一輛汽車出租給承租人B公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4年,租賃收款額(對于承租人來說就是租賃付款額)為50萬/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出租人A公司為促成該項租賃合同,發生了初始直接費用1萬元。租賃開始日,出租人A公司基于以往經驗,判斷租賃期滿,該輛汽車的資産餘值約為10萬元。同時,A公司為了促使B公司正常使用和保護汽車,在合同中約定,若租賃期滿,汽車價值低于8萬元,則B公司應補足差額。假設租賃開始日,該輛汽車的公允價值為180萬元(豪車哈哈哈哈)。
本例中,A公司通過合同約定,能保證租賃期滿汽車的價值不低于8萬元,則這個8萬元,我們稱之為擔保餘值;反之,原本按照經驗預估的租賃期滿汽車剩餘價值應該為10萬,那10萬與8萬之間的差額,我們稱之為未擔保餘值,即此處的未擔保餘值為2萬元。
二、租賃内含利率怎麼計算?
沿用上述例子,我們設該租賃合同的租賃内含利率為i,則i能使得以下等式成立:
50*(P/A,i,4) 2*(P/F,i,4)=180 1
使用插值法,可得i≈4.5125367%
三、為什麼要優先使用租賃内含利率?
我們上面已經說到,租賃内含利率實際上也可以理解為出租人的内含報酬率。由于新準則認為租賃這些業務含有融資成分(符合短期和低價值豁免條件的除外)。因此對于租賃雙方,租賃合同可以類比融資合同,在此前提下,出租人作為資産投出方,會要求一定的回報率,該回報率實際上就是租賃内含利率。
同時我們說,對于承租人來說,需要承擔一定的資本成本,理論上來說,出租人的回報率與承租人承擔的資本成本是相同的。
即,租賃内含利率是反應該項租賃合同回報率(或資本成本)最準确的數據,所以說會要求承租人首先使用租賃内含利率作為折現率來計算租賃付款額。
四、為什麼實務中,承租人幾乎都是使用增量借款利率,而不是租賃内含利率?
那麼問題又來了,既然說租賃内含利率能最準确反映租賃合同的折現率,那為什麼實務中,大多數承租人都是用增量借款利率?
這主要是因為,租賃内含利率是出租人的内含報酬率,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反應出租人資金使用情況的一種數據,除非租賃雙方關系密切,否則承租人是無法輕易獲取的。
所以準則才允許承租人退而求其次,使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此處的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取與使用權資産價值接近的資産,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需支付的利率。
仍然沿用上述例子,假設租賃開始日,承租人評估預計應當承擔的擔保餘值為2萬元,即承租人B公司評估認為,租賃期滿時該輛汽車的價值隻有6萬元了,那B公司就還得補上2萬元。
那麼租賃開始日,承租人B公司采用租賃内含利率計算的使用權資産入賬價值應為181萬元(自行去計算)。
而增量借款利率就是,以B公司在租賃開始日的資本結構,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181萬元4年期的借款,銀行願意給到的借款利率是多少。比如此時銀行評估了B公司的償債能力,願意以4.6%的年利率借給B公司181萬元,那麼此時的增量借款利率就是4.6%。
增量借款利率反應的也是承租人的資本成本,但并不是對應該項租賃合同的,因此适用性是會差一些。
題外話:實際上,很多企業在處理租賃合同的時候,選擇的折現率既不是租賃内含利率,也不是增量借款利率,而是直接使用本公司現有的平均借款利率,甚至直接使用當前的LPR,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太準确的,畢竟現有的借款利率并不能反應增量借款的資本成本,通常随着資産負債率的提高,融資的資本成本也會相應提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