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談話與審查談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經審批可以與被調查人談話,告知其在審理階段的權利義務,核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聽取其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同時,細化了一般應當開展審理談話的五種情形這些要求相比《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關于審理談話的規定有所變化,如何準确理解把握《條例》要求,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核實談話與審查談話?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經審批可以與被調查人談話,告知其在審理階段的權利義務,核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聽取其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同時,細化了一般應當開展審理談話的五種情形。這些要求相比《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關于審理談話的規定有所變化,如何準确理解把握《條例》要求,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讨。
審理談話是否必須進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上述要求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一緻。《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将“應當”改為了“可以”,按照後法優于先法的原則,可以理解為審理談話不再是審理環節的必經程序。但這并不意味着除了《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般應當談話的五種情形外,其他的案件都可以不再進行審理談話。審理談話是履行審核把關職能的重要體現,有利于克服“書面審”局限,全面客觀審核案件,也有利于保障被審查調查人辯解、申辯的權利,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程序意義。同時,為了提高審理工作質效,對事實證據無異議的輕處分案件、被審查調查人年齡較大身體不好以及受到刑事處罰、不起訴等案件,可以綜合研判把握,不再進行審理談話。
審理談話程序如何規範。審理談話目的不是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在程序規範上應與審查調查談話有所不同。一是審理談話由誰審批。《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經監委分管領導審批,應當與被調查人談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條例》對審批程序沒有規定,工作中應按照《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的要求辦理。實踐中有争議的是,不進行審理談話的是否需要審批?筆者認為,分管領導審批是對審理程序的監督、把關,對于存在特殊情形,經審理組研判不再進行審理談話的,也要按照程序報分管領導審批。二是審理談話是否需要同步錄音錄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條例》都規定訊問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但對審理談話沒有明确要求。雖然審理談話不同于審查調查談話,但為了更好保障被調查人權利,核對被調查人認錯态度及認識,對涉嫌職務犯罪被調查人進行審理談話的,有條件的也應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于其他涉嫌違紀違法案件,不必要做強制性要求。
審理談話談什麼内容。根據《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結合中央紀委文書規範,審理談話主要包括5個方面内容。一是告知權利義務。審理談話首先要告知被審查調查人其在審理階段的權利義務,具體包括申請回避、提出申訴、進行申辯、政策咨詢等權利,及如實回答提問、如實供述涉嫌違紀違法問題、不得有意作僞證或者隐匿證據等義務。二是核對違紀違法事實。審理談話中要核實調查組是否履行了違紀違法事實核對程序,詢問被審查調查人對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是否有異議,實踐中不需要審理部門另行出具違紀違法事實材料由被審查調查人簽署意見。三是聽取辯解意見。談話過程中,審理人員要認真聽取被審查調查人對事實證據、違紀違法情節、定性處理等方面的辯解意見,有關情況要在筆錄中如實體現,充分保護其申辯權利。四是了解有關情況。談話中要告知被審查調查人監察法及《條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要求,核實了解調查人員是否存在侵犯其個人人身、财産等合法權利,或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情形。五是同步進行紀法教育。審理談話最後要聽取被談話人對自己違紀違法行為的認識,根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紀律法律教育;對于涉嫌職務犯罪的,還要告知主動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促使其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真誠認罪悔錯。
審理談話後如何處理。審理談話結束後,要根據談話情況,分别作出相應處理。一是無異議情況及時上會。審理談話一般在審理人員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序手續等全面審核後,在案件提請審理室室務會研究前進行,對于談話中無異議情況的,審理人員要及時形成審理報告,其中審理談話情況要如實在被審查調查人的态度和認識中體現,并按程序将案件提請室務會研究後,再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二是做好非法取證核實排除。對于談話中發現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審理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調查核實,對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言詞證據的,要報領導審批後依法予以排除。對于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要交由案件承辦部門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也要予以排除。三是督促做好調查補證工作。對于被審查調查人在審理談話中提出的辯解意見或提供的新的事實證據,審理人員審核後認為存在合理理由的,要及時反饋案件承辦部門進行補充調查或作出說明,并對補證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切實守住案件質量關口;對于被審查調查人思想認識不到位的,要督促審查調查組跟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案件處理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江洪濤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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