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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周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13:32:06

孫 宇、鄭凱方;上海靖予霖律師事務所

2022年1月17日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擴大)會議指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将于今年3月第二批試點結束,此後最高檢将總結經驗,并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企業合規。在前兩批試點中,試點案件多聚焦于經濟犯罪,其中涉稅案件的适用率最高。究其原因,一是涉稅犯罪易發、高發,推行合規建設具有現實必要性,同時涉稅案件基數大,試點樣本可選擇性大;二是涉稅犯罪合規整改方案相對而言較易制定與推行,合規整改可行性強;三是涉案企業通過合規整改後“活下來”“留得住”“經營得好”的可能性高,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發揮合規從寬制度的價值。鑒于涉案企業合規将全面推開,筆者認為有必要就前期試點階段适用率最高的涉稅案件企業合規作經驗總結。

涉稅案件合規從寬基本情況

我們通過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統,檢索關鍵詞“發票”“合規”“不起訴”,經人工篩查,共檢索出31份公開的《不起訴決定書》(數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15起案件(同案針對不同主體分别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外,各地檢察機關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寶山區、金山區、無錫市新吳區等也曾陸續發布地方性示範案例。筆者整理如下:

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周期(企業涉稅合規原地複活一次)1

涉稅案件企業合規建設預期效果

企業啟動合規整改的動力來自于整改成功後的監管激勵。于涉案企業、責任人及辯護律師而言,最為關心的問題無外乎“捕不捕”“訴不訴”“緩不緩”。

從激勵力度看,合規整改對于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企業更具吸引力和激勵性。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在5--50萬,責任人的法定刑即為3年以下,補繳稅款後本身就有機會作不起訴處理,此時合規整改對企業的激勵性有限。在不做合規整改即可不起訴的情況下,如将企業合規整改作為不予起訴的前提條件,無異于将激勵措施異化為強制手段,反而變相加重了企業負擔,有違企業合規改革制度設計初衷。當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在50—250萬時,責任人的法定刑為3--10年,如不進行合規整改則有可能被判處實刑,此時企業更具整改動力。從上表的多起試點案例可見,法定刑在3—10年的虛開案件,企業完成合規整改經考察驗收合格後,涉案企業及部分案件實控人被不起訴,效果良好。需要注意的是,完成合規整改不代表一定不起訴,不起訴企業也不代表不起訴責任人個人。例如上表第20号案例,涉案企業雖被不予起訴,但檢察機關認為實控人具有較高學曆,為降低企業經營成本而實施虛開行為,時間長達數年,體現了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被提起公訴,當然檢察機關在量刑上給予了較大幅度的優惠,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對于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案件,檢察機關雖然無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但通過企業合規建設可以換取相對輕緩的量刑建議,同樣是一種刑事激勵措施。例如,最高檢發布第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二,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辦理的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虛開稅額419萬餘元(法定刑10年以上),檢察機關通過企業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結合的方式,最終企業判處較低罰金,實控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合規整改起到了明顯的從輕處罰效果。

“訴不訴”“緩不緩”是綜合考量罪行、罪量、進行價值評估與權衡的結果,緊密圍繞該制度創設的初衷——避免由于企業犯罪緻使企業股東、員工、合作方、無辜第三人甚至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

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周期(企業涉稅合規原地複活一次)2

涉稅案件企業合規整改啟動條件

根據《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該指導意見:

1、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

2、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産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

3、涉案企業自願适用第三方機制。

對于涉稅犯罪的企業合規整改,筆者認為,可以細化為以下四個方面:

1、涉案企業具有實際經營——合規前提。皮包公司等本身不具有實際經營的企業,缺乏合規基礎,不符合制度創設初衷,不具有合規前提。

2、通過檢察機關的前期考察——考察企業合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啟動合規程序前,檢察機關會先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摸排,包括企業規模、經營範圍、營收情況、員工社保以及社會貢獻等,考察企業合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根據實踐經驗,上海檢察機關在前期考察時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查詢上海市大數據中心及“信用上海”數據平台,了解涉案企業經營情況,包括有無行政、刑事處罰及涉訴情況;(2)審查涉案企業近年審計報告、納稅記錄、業務合同等,考察企業的營收情況,判斷企業是否有足夠經濟實力支撐合規建設所需費用;(3)向地方政府、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查詢企業納稅情況、有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4)實地走訪企業;(5)關注企業所獲榮譽及社會公益、科研等。除上述檢察機關的正向動作以外,涉案企業也可将刑事案件可能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主動報告檢察機關,便于檢察機關綜合考量。

3、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補繳稅款及滞納金——停止犯罪行為,補救犯罪後果。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是企業合規程序啟動的先決條件。在涉稅案件中,認罪的直接後果就是承認造成的稅款損失,并積極補繳稅款及滞納金。

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周期(企業涉稅合規原地複活一次)3

4、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除罪化改造。作出合規承諾,反映出涉案企業及責任人再犯可能性降低,也為合規整改的落地提供了可能性。企業“除罪化改造”不能僅停留在本次犯罪中,需深挖犯罪成因,進行“源頭治理”,對企業的财稅管理進行全方位的合規化改造,建立有效的稅收合規體系,消除其中的制度隐患和管理漏洞,确保企業在制度層面、實踐層面能夠實現合規運營。

結語

曆時近2年的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尤其在涉稅犯罪處理上,對諸多企業進行了“司法科學診療”,效果良好。近日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擴大)會議對2022年檢察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做好企業合規“後半篇文章”,讓改革走向成熟。我們也期待,通過對實踐經驗的總結,能夠在立法層面有所突破,使得這項集末端處理與前端治理于一體的機制創新能更為深度地運用到刑事司法中,助力“帶病”企業重新煥發經營活力,進而更好地實現再犯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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