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聞Knews記者 李翔
2020-03-16 16:04
當今社會随着大衆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擁有一輛私家車早已不是夢想,同時伴随着信息化技術的突飛猛進,消費者對汽車的品牌、型号、配置等信息獲取途徑更加便捷暢通,汽車銷售商的服務水平也不斷完善和提高,消費者買到一輛自己心儀的 “愛車”并不是困難的事。但遺憾的是總有一些商家心懷僥幸,投機取巧,即使自己承擔了相應責任,消費者也付出了一定的時間、金錢成本。
值此“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上海二中院法官從近幾年汽車消費買賣合同糾紛中選取了若幹典型案例,細數汽車消費中的那些“坑”,終于直接開啟吐槽模式了!
閱讀須知:以下均是法官審案過程中真實的内心活動,而不是嚴肅的判決說理過程。
真假進口車
王先生與朋友駕駛的某知名品牌進口越野車有過一面之緣,對其大氣的外觀頗為青睐,又聽朋友介紹該車是官方進口、動力足、配置好,王先生對該車更加心動。于是王先生就到某4S店簽署了購車合同,合同載明了購車型号、車輛顔色等基本信息。
等提車時,心情激動的王先生對“愛車”稍作檢查後就簽署了《新車交車确認表》。但之後王先生在車管所進行車輛上牌時,卻遇到了問題,更為奇怪的是王先生把他購買的車輛和朋友購買的車輛放到一起比較時,卻發現了諸多不同之處,比如兩者的反光鏡及開關按鈕、天窗的開關按鈕、車輛副駕駛下的銘牌、加油的油箱蓋内的警示标志、副駕駛的遮陽闆上的警示标志、發動機号标注的位置及霧燈均不一緻,而且王先生車輛的霧燈沒有相應的線路和開關,就是擺設。車輛零件有所氧化,感覺質量比較差。
經過了解後,王先生得知自己的這輛車是“平行進口”,而朋友的車是“官方進口”,兩輛車的進口途徑不同,産地、生産廠家也不同。所有這些讓王先生一頭霧水,與4S店溝通不暢後,王先生無奈将4S店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賠三”。
對此,4S店的辯解是:王先生買的就是這款車,隻是銷售業務員不熟悉業務,将之前賣出的車輛信息“照抄”到合同上;兩輛車的總體性能差不多,價格也相差不多。
吐了個槽:
銷售員業務不熟悉,照抄銷售單?
開什麼玩笑,白紙黑字寫着呢,你可是專業的大品牌4S店銷售人員,不是門口随便拉進來充數的調度室大爺,即使是門口調度室大爺,看了這麼多進進出出的車,也知道此馬非彼馬,而不是 “指鹿為馬”,你賣的是高級進口越野車,不是豆腐。
價格?價格差不多關人家什麼事?
人家就是任性,這輛車價格再高(何況是低),也不是人家的真愛。你欺騙了人家的感情,就得退貨、賠錢,所有損失自擔!
搶手的比亞迪
李女士對比亞迪 “唐”系列非常期待,新車開售後,其對紅色的比亞迪“唐”更是着了迷,支付定金後,恨不得天天守在銷售公司門口,隻等新車來就将其收入囊中。
期待的一天終于到來,李女士與銷售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全款支付了購車款,高高興興地上牌上路。但沒等李女士高興太久,某知情人士偷偷告訴李女士,李女士購買的車在運輸途中發生過交通事故,是一批事故車。
李女士驚訝之餘,一氣之下将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銷售公司在法庭上“坦然”相告,該車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但受損不大,依據評估報告也就是貶值2萬元不到,并且當時已經告訴李女士上述情況,但李女士提車心切,不在乎是否發生過事故,基于相互信任,雙方并沒有在合同上載明,但李女士是知情的。
吐了個槽:
看看合同,再仔細看看,上面有沒有告知車輛是事故車?你說告知了,人家說沒有,證據呢?
在法庭上不是你在說話,而是證據在“說話”,空口無憑。我尊重你的辯解,但不能相信你。換位思考下,你讓人家開着輛事故車,高興了大半年,還好是運輸過程中的事故,換做其他事故,讓人家如何回首,細思極恐!
萬幸的是李女士太喜歡這輛車,也不是别的事故,雙方自願不退車,僅賠錢,法院樂于看到這種和諧的局面,當然這是以銷售公司付出代價為前提。
保證無事故的“事故車”
張女士通過某平台看重了一輛二手奔馳車,後與二手車公司簽訂了《二手車銷售合同》,二手車公司在合同中手寫注明“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這麼清楚的承諾,讓張女士大為放心。
張女士開了一年多後,因車輛需要維修,維修小哥告訴張女士,該車之前發生過事故。張女士大為不解,與之前的二手車公司聯系,公司告訴她,車輛之前是發生過事故,但是問題不大,就沒告訴張女士,并且張女士在購買車輛時的《檢測報告》也能看出來車輛有過事故,張女士應該是明知的。
張女士非常生氣,隻好選擇訴訟。法院調查查明,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過,進場維修後,更換後蓋門、更換後保、更換左右後尾燈、右後翼子闆噴漆、更換後保内杠、後圍噴漆、更換後尾箱鎖等等,共産生修理費将近5萬元。
吐了個槽:
且不說“君子一言驷馬難追”,但你賣車的時候拍着胸脯做這麼嚴肅、認真又細緻全面的承諾,還特地手寫,就差按手印了。你說無事故,那就得認吧?
雖然二手車總歸有點磕磕碰碰的小問題,即使小刮小蹭不算事故,但你這車被追尾,後備箱都快沒了,維修費用占了當時購入價的将近20%,這還不算事故嗎?
再說人家又不是專業買車的,讓人家從一份《檢測報告》就要判斷是不是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這不是勉為其難嗎?這份責任你二手車公司得擔,錢也得賠。既然張女士也覺得車開了一年多了,自願讓公司少賠一部分,法院照準,二手車公司引以為戒吧。
吐槽之後,是法官的嚴肅提醒:
1.簽訂合同。購買車輛時先要對所購車輛品牌、車型、性能等情況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簽訂合同時要特别注意經營者是否将車輛基本信息填寫完整齊備,在交接車輛時要對照合同約定條款認真檢查車輛、清點有關應交付的随車資料。特别是在購買二手車之前要盡可能多了解車輛信息,比如産權信息、公裡數、維修記錄等;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細節問題,特别是車況信息、質量保障條款等。
2.及時維權。如果消費者發現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利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消費者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内主張合同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會消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将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如實告知。對于經營者而言,應遵循誠信經營的原則,若存在故意欺詐或者隐瞞車輛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信息,使消費者對車輛狀況産生錯誤認識,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經營者訂立了購車合同,經營者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民事欺詐。雖然二手車在出售時本身會存在大小不一的質量問題,但經營者仍然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車輛狀況,不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更不能為了出售車輛實施欺詐行為,否則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概念指引:
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既包括商品的購買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還包括服務的接受者。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事實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退一賠三: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撤銷權行使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無論吐槽還是嚴肅提醒,希望在汽車消費買賣中,經營者能合法盈利,消費者可收獲愛車。希望疫情結束後,大家都能安全安心地開着愛車出去野!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通訊員:李迎昌 潘喆 實習編輯:王智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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