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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07:26:12

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嗎(受害者的誤工費如何計算)1

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下面談一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誤工費計算的問題,總的原則是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辦理,具體執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時,應當區别對待:

一、确認誤工費是實現民事權利公力救濟一種方式,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誤工費賠償,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标準,是采取的勞動能力喪失賠償制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即不論年齡大小,勞動能力強弱,隻要受害人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就應當獲得賠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晉民申2281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确認誤工費是實現民事權利公力救濟一種方式,與受害人的年齡無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現修改為第七條)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誤工費賠償,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标準,是采取的勞動能力喪失賠償制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同時,老年人參加生産活動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随着我國逐步進入老齡社會,國家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再就業、再上崗。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從事雇工、從事農業生産的很普遍。特别是在農村,60周歲以上的人還在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很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産活動。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老人的誤工費求償權。隻要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故原審法院判決楊某賠償李某的誤工費損失并無不當。”

這裡所說的不論年齡大小,包括年齡超過六十歲的受害者,隻要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可依受害人持有的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态證據,判決對方承擔受害者的誤工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終1247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在于李金娥的誤工費金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應當賠償。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依據本案現有證據以及已查明的事實,李金娥于事故發生前在北京市沈家營水泥構件廠擔任看門工作,月收入标準為3000元。雖然李金娥已逾60周歲,但保險公司未有證據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故李金娥仍具有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能力。保險公司雖然對李金娥于一審提交的證據形式提出異議,但通過李金娥于二審期間對該證據形式予以完善,以及依據本院依法調查核實的事實,李金娥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态,故其因本次事故導緻的誤工減少的收入應依法獲得彌補。一審法院根據本案證據,結合李金娥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醫囑情況等依法酌定的誤工費金額并無不當。”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因此,受害人有工作收入是其主張誤工費的前提,如受害人無法證明其在受到傷害時有工作收入的,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申7523号民事裁定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因此,受害人主張誤工費賠償,首先應當依照上述第一款的規定舉證證明其有工作收入。在受害人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後,才能依照上述法律條文第三款的規定确定賠償标準。本案中,陳某鑫、陳某傑經二審法院釋明後,仍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案涉事故發生時有工作收入,故二審法院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三、受害人訴求誤工費的基礎是其因實際減少收入,如果受害人在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并未扣減其工資,其工資收入并未減少,對受害人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申3996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趙某明系徐州鐵路嘉利生活服務公司職工,現在仍在該單位工作。在其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單位并未扣減其工資,趙某明的工資收入并未減少。因此,趙某明申請再審要求賠償誤工費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予支持。”

對于受害人誤工費的主張,受害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如受害人無法舉證證明工作單位因其受傷扣減其工資收入的,對其主張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湘民申1263号民事裁定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再審審查期間,李改雲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李改雲的工作單位因其受傷扣減其工資收入,故原審未認定其誤工損失正确,李改雲主張被申請人應賠償其誤工費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四、被侵權人雖系農民,但具有勞動能力,其因侵權行為受傷休養期間應認定存在誤工損失。即便其未能舉證證明該項誤工損失,根據《解釋》的規定,亦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再150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在本案中,劉石祥系農民,具有勞動能力,應當認定其存在誤工損失。即便劉石祥未能舉證證明其誤工損失,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亦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劉石祥的誤工損失。原審以劉石祥沒有證據證實誤工費損失從而不予認定,确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劉石祥因患眼疾在竹市醫院就診的時間為2004年12月27日,劉石祥定殘日為2007年12月5日。結合湖南省2007年度農業年平均工資為10632元的事實,本院核定劉石祥的誤工費損失為31275.80元(10632元÷360天×1059天)。在本院再審中,劉石祥要求按照2016—2017年度職工平均年收入标準計算誤工費161667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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