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汽車

 > 網約車違規例子

網約車違規例子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1 02:21:44

網約車違規例子(江蘇發布十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1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 陳子秋)網約車駕駛員有暴力犯罪記錄,網約車平台有權依法封禁其賬戶;經營者銷售僞劣食品欺詐不特定消費者,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月15日,江蘇省法院和江蘇省消保委經聯合調研,共同發布了十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網約車駕駛員有暴力犯罪記錄,網約車平台有權依法封禁其賬戶

2018年6月,牛某在滴滴公司的滴滴車主APP上注冊賬戶,作為快車司機提供網約車服務。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蘇州市運輸管理處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後滴滴公司在對牛某進行背景審查時發現牛某曾有敲詐勒索犯罪記錄,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滴滴車主賬戶。牛某認為,其系雙證齊全的合規司機,滴滴蘇州公司封禁其賬戶的行為無法律依據,遂訴至法院。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認為:牛某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時,向蘇州市運輸管理處兩次承諾無暴力犯罪記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滴滴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載明用戶需無犯罪記錄,若有犯罪記錄,用戶将承擔永久停止服務的違約責任,并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無暴力犯罪記錄。牛某曾有敲詐勒索罪犯罪記錄,屬于暴力犯罪範疇,滴滴公司封禁牛某賬戶合法,判決駁回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向有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記錄的人員從事公共運輸行業,将明顯影響公衆乘車安全感。盡管封禁賬戶會對牛某的職業自由産生一定的影響,但對特定從業人員擇業的影響與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較,後者應當優先保護。

經營者銷售僞劣食品欺詐不特定消費者,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017年3月開始,謝某、郭某等人自行勾兌、灌裝大鹽湖水飲品,并通過強盛生物公司及其門店對外銷售。在銷售過程中,宣稱大鹽湖水飲品為“金能量”,含有81種礦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壓、心髒病等各種疾病症狀,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濕疹、皮膚瘙癢等各種症狀,共計取得銷售收入23368530.5元。後經檢驗認定: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大鹽湖水的成分具有其宣稱的功效;該産品中主要成分鎂可以從日常飲食中正常攝取,非鎂缺乏者不需額外補充,且長期或高濃度服用該産品會導緻電解質紊亂,産生腹瀉等腸胃道疾病,甚至對心髒産生不良影響。

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認為,謝某、郭某、強盛生物公司等虛假宣傳銷售僞劣産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總價款的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某、郭某等人在制作的産品說明書上虛假宣傳治病效果,強盛生物公司利用其銷售保健品的網絡對案涉産品以傳銷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侵犯了不特定衆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令謝某、郭某、強盛生物公司等按照銷售額的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70105591.5元。

該案是目前為止全國範圍内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最高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件。案涉“金能量”大鹽湖水産品銷售到全國二十幾個省市,涉及不特定衆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以銷售額為基數,判令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不僅有力懲處了不法經營行為,也減輕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本案對探索消費賠償性公益訴訟提供了值得借鑒的參考。

經營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019年10月13日,宗某在淘寶網平台向票票通公司訂購一張11月1日的“陳情令”演唱會的門票,約定票價7980元。同時約定如果遇到特别火的演出導緻團購失敗,票票通公司會在演出的前一天中午左右通知顧客,顧客可以選擇全額退票,也可以補差購買上一級的門票。宗某在淘寶網下單後于2019年10月31日詢問票票通公司工作人員 “大概什麼時候出票”,票票通公司工作人員答複:“明天現場找我拿,下午5點,體育館門口”。2019年11月1日宗某到達南京,被告知需要加錢才能取票,否則隻能選擇退款。宗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票票通公司賠償損失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認為,票票通公司如果确系團購失敗,應當于演出前一天的中午左右通知宗某,但票票通公司不僅未通知,相反其工作人員告知宗某在演出當天下午5時現場取票,故可以推定票票通公司要麼在無票的情況下故意稱有票而欺詐消費者,要麼在有票的情況下故意不交付給消費者而要求加價後才交付。上述行為均構成對消費者欺詐,應當退還票價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共計23940元。

雖然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一般發生在締約階段,但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同樣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消費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還能主張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對票票通公司這個故意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租車平台未按照承諾為車輛足額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應在不足範圍内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1月8日,楊某通過神州租車APP向某租車公司承租了蘇EXXX小型客車,并按約享受“尊享服務”。租車APP内容中對尊享服務的說明如下:“為增加您的出行保障,神州租車提供尊享服務。在您購買尊享服務後,無需承擔保險理賠範圍内的損失以及保險理賠範圍外的輪胎損失”。某租車公司在保險責任中承諾,承租人的第三者責任險為200000元。而某租車公司僅為該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2018年11月11日,楊某駕駛該小型客車發生事故,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商業三者險投保不足,楊某因該交通事故被判賠償對方428000元。後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租車公司賠償損失。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租車公司在出租車輛時明确承諾第三者責任險為200000元,但實際僅投保50000元,且尊享服務明确說明承租人無需承擔保險理賠範圍内的損失。本案中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後因投保不足由相應保險公司賠付的第三者責任險僅50000元,差額部分150000元屬于楊某本可通過商業保險避免的損失,依法判令某租車公司賠償楊某150000元。

該案中,汽車租賃公司承諾投保的保額與實際投保的保額不符,導緻消費者額外支出費用,該費用是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可以預見的損失範圍。因此,汽車租賃公司應賠償該違約行為導緻的消費者損失。

十大典型案例目錄:

一、網約車駕駛員有暴力犯罪記錄,網約車平台有權依法封禁該網約車駕駛員賬戶

二、經營者銷售僞劣食品欺詐不特定消費者,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要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三、 經營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四、租車平台未按照承諾為車輛足額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應在不足範圍内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五、快遞企業APP掃碼下單時未主動提示免責條款的,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經營者出售庫存時間過長的商品時,未主動告知商品的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要求更換。

七、經營者承諾的“贈送金額”不等同于訂立“贈與合同”,消費合同解除後,應合理确定退款金額

八、婚介服務合同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退還相應的中介費用

九、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并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十、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變更合同内容,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汽車资讯推荐

热门汽車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