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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撤回什麼情況下發生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26 22:25:18

案例:某醫院項目,投标單位為3家,按流程進行評标後,結果未公示,中标人與采購人溝通想撤銷投标文件,而不是結果公示以後放棄中标。中标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放棄中标應該承擔的責任。此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銷

政府采購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文件或響應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之前,供應商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響應文件;而撤銷則是指投标文件或響應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之後,供應商撤銷投标文件或響應文件。投标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撤回和撤銷的後果不同。

投标文件撤回什麼情況下發生(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銷該如何處理)1

撤回投标文件需要退還投标人繳納的投标保證金,即撤回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撤銷投标文件,采購人可以不退還投标保證金,撤銷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那麼在評标結束後,投标人能否撤銷投标文件呢?

撤銷投标文件的行為應該發生在投标有效期且限于投标截止日到确定中标人前的時間。本案例中評标已經結束,确定了中标人,投标人不能撤銷投标文件。

最後本項目按照評标結果公示後中标人提交棄标函,放棄中标。

延伸1:在評審過程中投标人撤銷投标,造成剩下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應該廢标。

延伸2:投标文件如何撤回和撤銷?

投标文件撤回應根據具體情況辦理。如果是投标人的現場遞交人員提出撤回,可以允許,作好記錄後将投标文件退回給遞交人員。如果不是遞交人員提出撤回,應出具投标人的法人授權書才可以允許撤回。

延伸3:《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第22條“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退出磋商和撤回響應文件有何區别?

“供應商在提交相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是指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尚未開展磋商前撤回響應文件。供應商這種情形會對采購活動産生影響,違背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收取的磋商保證金不應當退還。在磋商活動開始後,提交最後報價前供應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證金應當退還供應商。供應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種原因,法規未做限制,也就是說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出磋商。如果供應商在截止時間之後撤回響應文件,剩下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政府購買服務的和特殊科研項目不足兩家)時,應該終止采購活動。當然撤回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應該不予退還,還應報财政部門對其不誠信行為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第87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标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内容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後,作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标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已收取的投标保證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74号令第十五條第二款、《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别規定,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内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内容與響應文件不一緻的,以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準。74号令第二十條、《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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