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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審真實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8 13:20:21

檢察官提審真實案例(我和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的故事)1

今年我們迎來了南京檢察機關恢複重建40周年,這裡既有南京檢察人的青春熱血,也有南京檢察人的不老芳華。小檢為你遞上紙筆,邀你寫出你的檢察故事。今天我們一起感受建邺區人民檢察院專委馬旭昇三十五載檢察情,聽他訴說,他和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的故事。

2018年既是改革開放40周年,也是檢察機關恢複重建40周年。站在這個重要的年份,我心潮澎湃,感覺有很多話要說。回首35年的從檢經曆,很多事情并沒有走遠,特别是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就像發生在昨天,讓人難以忘懷。

曾經那年,

“構罪即捕”執法理念亟待轉變

記得2002年,我所在的建邺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被高檢院偵監廳确定為江蘇的唯一聯系點,我們有機會最快地掌握高檢院對偵查監督工作的最新要求,也有機會先行先試,探索創新。當年,在“重打擊、輕保護”的慣性思維背景下,逮捕的必要性往往被忽視,“構罪即捕”現象越趨嚴重。諸多不當進入逮捕程序的案件不僅耗費了司法資源、降低了訴訟效率,還使得大量嫌疑人被不當羁押,對于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和社會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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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監科讨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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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兼顧,

與兒子同齡嫌疑人沒有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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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執法理念的轉變還停留在認識層面,那麼2006年11月的一件案件,則深深地觸動了我的心靈。犯罪嫌疑人陳某時年18歲,因涉嫌聚衆鬥毆罪被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按照慣例,本可一捕了之,但是我久久難以決斷。辦案中我發現,陳某與我兒子同一天出生。驚訝之餘,我在想:如果兒子也面臨被捕的境況,我們的感受又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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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件本身,陳某并沒有聚衆鬥毆的惡劣情節和嚴重後果,在“可捕”與“可不捕”之間。怎麼辦?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不但要打擊犯罪,更要踐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通過少捕、慎捕,努力促進和社會和諧。最終,經過綜合全案反複權衡,沒有批捕陳某。既不可徇私枉法,也不要機械執法,這是一名人民檢察官應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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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

“逮捕必要性”到底是什麼

從那以後,我就下定決心,一定要在實踐中探索一條新路,制定逮捕必要性的證明标準、實施細則和具體尺度。2007年初,我結合辦案,對建邺2005、2006年度捕後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同時收集全市數據,形成專題分析報告《逮捕必要性條件證明機制研究》。後該文被江蘇省法學會評為 “2007年江蘇省刑訴法學年會優秀論文二等獎”。在這份報告的基礎上,我們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達成一緻,在辦理逮捕案件過程中,實施“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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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證明”

所謂“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是指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嫌疑人時,在證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同時,還需就已查明犯罪事實和情節,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中說明理由;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等七種情形,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中具體說明,并提供依據予以證明;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中增設嫌疑人預期刑罰和社會危險性内容,說明有無逮捕必要的理由和依據,進而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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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區人民檢察院與建邺分局工作人員會商逮捕必要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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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建邺區人民檢察院與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會簽《關于辦理逮捕案件中增加逮捕必要性證明的規定》,明确了逮捕三要件的内涵和幾種需綜合判斷有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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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與南京市公安局會簽《關于辦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條件的實施意見》。

3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簡報》刊發南京市、建邺區兩級檢察機關“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主要作法,在全國範圍進行推廣。

4

2013年1月1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79條列舉了五種社會危險性情形,均在我們“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所列7種情形之中。

5

2013年3月,建邺區人民檢察院又牽頭與南京市公安建邺分局會簽《關于辦理逮捕案件适用“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實施意見(試行)》,并積極應用于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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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來,雖有艱辛,更多的是收獲滿滿。可以說,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強化了辦案人員的取證、審查意識,提高了訴訟效率,保障了基本人權,也使公安、檢察機關能夠集中更多精力投入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工作中。經過十餘年的艱辛探索,建邺區人民檢察院的捕後輕刑率逐年下降,從最初的18%降至1.5%,司法公信力不斷提升。

2017年,擔任檢委會專職委員後,我雖然不再直接從事偵查監督工作,但一直割舍不掉對這個崗位的深深感情。“逮捕隻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與最後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應當堅持少捕、慎捕,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這是我從檢三十五年的一點工作感悟,今天說出來供大家參考。

供稿 | 南京市建邺區人民檢察院 馬旭昇口述,孫慶輝整理

來源:南京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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