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妻子給我分享了一篇講愛爾蘭禁止離婚的文章并感慨這樣很浪漫,原文大意是說:在愛爾蘭各市政機關辦公大廳,都有液晶屏顯示本處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結婚時,可以協商婚姻關系的存續時間,從1年到100年不等,期限屆滿後,若有繼續生活的意願,可以辦理延期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自動解除;而且,年限的時間越短,結婚的費用越高;選擇一年,說明你不懂婚姻,于是給你一本厚厚的書籍學習婚姻,而選擇100年期限的夫妻,卻隻有一張紙,寫道:祝你們白頭到老。
簡略看完文章之後,我就覺得哪裡不太對勁,這種做法浪漫是浪漫,但卻是反人性的(現在不都提倡婚姻自由嘛,既然有結婚的自由,離婚也自然應是自由的),帶着嚴重懷疑的态度在谷歌檢索了關于愛爾蘭婚姻的相關法令,發現完全就不是那麼一回事,文章純粹是在灌雞湯來博流量,估計也是想着沒多少人會去關注一個西歐小國的婚姻制度。
事實的真相是:
一、如果說愛爾蘭禁止離婚的說法還有一定的出處(源于1996年之前的《愛爾蘭憲法》規定,但現行法律已經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離婚),那 “男女雙方結婚時可以協商婚姻關系的存續時間”的說法則完全是無稽之談。通過查看愛爾蘭關于結婚要求的相關法令,從始至終都沒有看到說男女雙方可以在結婚時自行協商婚姻期限,并根據婚姻期限的長短來收取結婚費用,所以,什麼協商“從1年到100年不等”的期限、“選擇100年期限的夫妻”都隻是存在于網友的美好想象中。
二、愛爾蘭禁止離婚的規定是出自于1937年通過的《愛爾蘭憲法》
在愛爾蘭1937年憲法中是有明文規定“不得頒布法律規定解除婚姻”,禁止離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宗教,絕大多數愛爾蘭都信仰天主教,而在天主教教義裡,離婚是一種罪惡的行為。該項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盡可能地維系婚姻關系,但在實際操作中,随着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人呼籲修改法律取消離婚禁令。
三、1996年6月17日之後,愛爾蘭已經取消了憲法規定的離婚禁令,并制定關于離婚的具體規則,隻有在法院批準離婚令後,夫妻雙方才解除婚姻關系。愛爾蘭的現行法律并未規定說夫妻雙方不能離婚,隻不過是離婚條件較其他國家而言更為嚴苛而已。
基于上述分析,愛爾蘭禁止離婚的文章完全是作者的杜撰,能夠在網上廣為流傳也應該是基于網友們對于浪漫婚姻的美好想象,畢竟都想談一場不分手的戀愛,想擁有一段完美的婚姻。但婚姻是靠經營的,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好,一樣能夠白頭偕老,畢竟現如今允許離婚的愛爾蘭仍是歐盟在離婚率最低的國家。
法律依據:
一、1995年11月24日經公民投票批準愛爾蘭憲法第十五修正案,并于1996年6月17日經時任總統瑪麗·泰蕾茲雪梅羅賓遜(Mary Therese Winifred Robinson)簽署成為法律。修改後的規定如下:
法律所指定的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婚姻關系,但隻有在以下情況下,該婚姻關系必須滿足:
(1)在提起訴訟之日,夫妻在過去五年中彼此分開居住了至少四年,或至少四年。
(2)配偶之間沒有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3)法院認為适當考慮到這種情況的規定是針對配偶,配偶雙方或配偶雙方的任何子女以及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人而存在或将要作出的,以及
(4)遵守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條件。
二、2019年5月24日,愛爾蘭就離婚法律再次進行了全民公投,将上述離婚規則修改為:
在法院可以批準離婚之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提出申請之前,這對夫妻必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住過2年。
(2)提出申請時,其中任何一方必須在愛爾蘭居住,或者其中任一方必須在提出申請之前至少在愛爾蘭居住1年。
(3)絕不可能有和解的合理前景。
(4)必須已經或将會為配偶和家庭的任何受撫養人(例如孩子和其他親戚)做出适當的安排。
三、愛爾蘭的結婚要求:
為了使婚姻在愛爾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雙方必須:
(1)有能力結婚。(要求雙方超過18歲;已向書記官長發出了三個月的結婚通知;可以是單身,喪偶,離婚,曾因死亡或解散而結束的民事合夥的前民事伴侶,或者已婚姻婚姻或民事合夥的民事廢止或有效的外國離婚或解散;具有理解婚姻本質的精神能力;雙方不得具有血緣關系。)
(2)自由地同意婚姻。如果某人在結婚時因醉酒,腦部損傷,精神殘疾,精神不穩定或精神錯亂而無法理解婚姻的含義,則可能沒有自由同意。此外,如果某人因威脅或恐吓而同意結婚,則其明顯的同意也可能無效,并且婚姻可能無效。
(3)遵守必要的手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