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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23:05:05

近期

放假通知的相關消息

迅速沖上微博熱搜

引起廣大網友的激烈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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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1

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2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此前發布《關于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節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具體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3

中秋假期加班工資怎麼算?

9月10日當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勞動者工作後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國慶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這樣的國慶假期

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4

國慶假期加班工資怎麼算?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勞動者工作後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5

2022最新版關于假期的25類規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節假日 3. 部分節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産假 8. 産前假 9. 護理假 10. 孕期産前檢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經假 13. 保胎假 14.節育假 15. 喪假 16. 年休假 17. 工傷假 18. 探親假 19. 路程假 20. 社會活動假 21. 豐收節 22. 經營性放假 23. 傳染病假 24. 獨生子女護理假 25. 育兒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号)第一問:

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标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度的,應将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業将40小時分攤在6天裡,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節假日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 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部分節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主要有: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相關規定: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單位是無需支付加班費。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數由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無薪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規定可發薪水的則從其規定。

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第二十五條 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不扣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相關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關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員工病假期間,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相關規定: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号)第五十九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号)中規定: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适當延長醫療期。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第二十三條 :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數遵循當地的規定。

婚假内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

相關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開,不少省市在調整婚假天數。關于婚假,需要注意這幾個知識點: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

對于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确答複,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資怎麼算?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确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内的,工資照發。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規定工資計發的标準。

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标準上,目前還沒有适用于全國的統一規定。

婚假有效期

1.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規定。一般來說,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來約定婚假的有效期。

2. 對于公司來說,一般規定員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須休完婚假,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該福利。

3. 婚假必須一次性休完,不可單獨分開使用。

(七)産假

産假的天數是:98天 各地獎勵天數。

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有“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産假”的規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計生條例的修改,産假有所延長: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女職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長産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産假90天,總計188天。

相關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八)産前假

即女員工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帶薪休假時長,每個地區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

相關規定: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辦法 第十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适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按照規定進行産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九)護理假(男方)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均在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者陪産假(福建稱照顧假、青海稱看護假)。

根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陪産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蘇、廣東等十幾個地區是15天,上海是10天,遼甯、湖南、重慶、四川20天,内蒙古、廣西、甯夏25天,雲南、江西、西藏、甘肅是30天,河南是1個月,而山東則僅7天。

(十)孕期産前檢查假

國家并沒有統一規定産檢假的次數和天數,但根據這條實踐中認為隻要是正常必要的産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不能按病假、事假、産假、曠工等來算。産檢假是按醫囑來進行,隻要是醫生認為有必須檢查那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寶寶出生後的一年後,媽媽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時間内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十二)痛經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陝西、浙江、江蘇、遼甯等在内的10多個省份,均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确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相關規定: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确診後,月經期間可适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标準發放。

相關規定: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複函》(勞險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即懷孕女職工在休保胎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病假工資标準發放工資。

(十四)節育假

節育假是指:凡是自願落實節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十五)喪假

即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

實務操作中喪假的天數基本上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相關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十六)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該是包括但不限于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相關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規定:

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十七)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十八)探親假

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 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

2.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

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内。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适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十九)路程假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是否由企業支付往返路費。

相關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 如果為探親假的,根據《探親待遇規定》第六條規定: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标準工資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十)社會活動假

相關規定: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産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二十一)中國農民豐收節

2018年6月21日,經黨中央批準、國務院批複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設立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二十二)公司經營性放假

相關規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第二十八條規定:

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産,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複工、複産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二十三)傳染病假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号)第一條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号)規定:

對不屬于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屬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情形,導緻企業延遲複工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

三是對企業未複工或者企業複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标準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獨生子女護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5—20天的護理時間。

據悉,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淮安、廣州、重慶、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甯夏、内蒙古、雲南、貴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相關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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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8

最新節假日放假安排(這25類假期規定及待遇)9

(二十五)育兒假

自2021年來,各省份逐漸推出育兒假,時間從5—20天不等,具體可查看:

據統計,目前已有28個省份完成了計生條例修訂工作。其中,大多數地區明确了育兒假。

地區

育兒假規定

北京市

育兒假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5個工作日育兒假

上海市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5天育兒假

江西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安徽省

孩子6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湖北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江蘇省

子女3周歲之前, 夫妻雙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兒假 。

廣東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天津市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貴州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吉林省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增設育兒假

海南省

孩子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時育兒時間

黑龍江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雲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有兩個以上3歲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兒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陝西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遼甯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甘肅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重慶市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産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

西藏

暫無

浙江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山東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青海

孩子三周歲前,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甯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新疆

暫無

廣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很多小夥伴在問,育兒假是不是強制的,放育兒假期間,工資待遇這些會被扣嗎?

這些問題在當地的計生條例中,基本都已經明确了,今天就帶大家一起看看,如何從當地計生條例中解讀育兒假的執行細節。

放育兒假,強制不強制?

在已經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28個省份中,對育兒假是否強制的問題有兩種态度:

第一,強制推行育兒假。這是目前絕大多數省份的規定。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3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則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的育兒假。

第二,鼓勵但不強制推行育兒假。作出這樣規定的,有重慶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按照這一規定,吉林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安排職工休育兒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則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産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據此,重慶市休育兒假的前提是“經單位批準”。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育兒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員工,在子女不滿3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員工夫妻雙方各15日育兒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兒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備其他違反規定生育子女行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兒假的。

育兒假期間,待遇标準如何确定

關于休育兒假的待遇标準,有3種:

一是地方有規定的,優先适用地方規定的标準。例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按照這一規定,上海市職工休育兒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出勤标準發放工資。

《内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則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據此,在内蒙古地區,職工休育兒假期間不但能按正常出勤獲得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響。

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則規定:“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标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慶地區,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标準要根據職工選擇的休假方式來确定。

二是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标準來确定。如果地方法規未對育兒假期間的待遇标準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明确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标準。但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标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三是按視同出勤标準支付育兒假工資。地方規定不明确,用人單位也未通過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育兒假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員工工資待遇。

單位不放育兒假,法律後果是什麼?

修改當地計生條例的省份中,絕大多數對育兒假作了強制性規定。單位不允許職工休育兒假的法律後果,按照條例規定。條例沒有規定的地區,暫時屬于真空地帶,較難追究未落實育兒假的法律後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獎勵、假期、優待政策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舉報;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工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落實、依法處理。”據此,用人單位不批準職工育兒假申請的,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則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标管理職責、不履行協助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義務、不執行産假、育兒假、護理假等規定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根據這依規定,用人單位不執行育兒假規定的,不但單位會受到通報批評,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也會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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