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駕駛員違規處罰額度?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侯建斌 見習記者 劉欣,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網約車駕駛員違規處罰額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侯建斌 見習記者 劉欣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态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引發社會關注。7月29日,交通運輸部舉行7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孫文劍在會上對上述征求意見稿的内容進行了說明。
孫文劍指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修訂内容有兩個方面:一是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處罰情況進行了區分,并且調整了處罰額度。
其中,對車輛、駕駛員未取得網約車相關許可的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進行了适度降低,從現行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分别調整為3000元至1萬元,以及200元至2000元。對平台公司未取得網絡預約車出租汽車許可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沒有進行調整。
二是删除了第三十六條中對“未攜帶相關證件、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違規收費”等違規行為處罰相關表述。對網約車駕駛員有關違規行為,将統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在管理之中,出租汽車、網約車司機違規的處罰金額從50-200元直接提高到200-2000元,處罰金額提高顯然對司機約束力更強了,進一步加強了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司機的約束力度。
《道路運輸車輛動态監督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内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堅持深化改革,删除了“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标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等不符合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關内容。二是堅持減負便民,适當降低了對道路運輸企業和經營者(主要是司機)等經營主體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适應執法工作實踐需要,進一步明晰了相關條款的處罰對象。
據悉,目前上述辦法的修訂内容還在征求意見當中,公衆可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11日。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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