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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議的宅基地能使用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17 10: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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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2015年啟動的農村“三塊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制度改革始終是推行速度較慢,最為穩妥審慎的一項,在2020年的《土地管理法》中仍然語焉不詳。事實上,這一以“宅基地三權分置”為重要形式特征的改革試點舉措一直都在各試點縣(市)開展,縣一級的規範性文件對此已有較為明晰、可操作的規定。那麼,被新創設出來的宅基地“資格權”究竟是個什麼權利?它與現有的所有權、使用權有何不同?在村裡究竟誰有資格,誰沒資格呢?

有争議的宅基地能使用嗎(明确了宅基地的)1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并沒有提及“資格權”這一新創設出來的概念,但在其中我們也能找到“資格權”存在并發揮作用的影子: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請注意,無論是自願有償退出,還是閑置宅基地的盤活利用,都離不開“資格權”的認定和行使問題。

通俗地講,“資格權”的創設意在在盤活利用後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權益,從而将使用權适度放活出來,為農民靠地增收緻富奠定基礎。

在明律師帶大家通過上海市奉賢區《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暫行辦法》來看一看其中的端倪:

問題一:什麼是宅基地的“資格權”?

答:宅基地資格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其集體成員身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保障權利。

這就是說,宅基地的“資格權”是一種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一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權利,外村人、城裡人通常都沒有。而這種權利的作用就在于其是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保障、“提貨證”。靠它,宅基地使用權所對應的利益就能被提出來。

新規明确,要探索“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财産權,适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的流轉。宅基地資格權不因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而喪失。

簡言之,有了這種權利,農民就可以放心地将宅基地和房屋租賃給外村人或者城鎮戶籍投資者了,“盤活利用”閑置土地資源的同時又能兼顧農戶自身的居住權益保障。

問題二:哪些人有權享有宅基地農戶資格權?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享有農村宅基地資格權:

(一)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以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本區農業戶口,且戶口、生産生活在本村的人員;

(二)屬本市農業戶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村的人員;

(三)屬本市農業戶口,且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村的人員;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人員。

此外,具有本村農業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外出務工、服兵役、就學、服刑等非永久性離開,其宅基地資格權應當得以保留。

新規指出,宅基地資格權主要依據“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本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審核認定,有成員權即有資格權,反之則沒有資格權。

根據新規的具體表述我們不難看出,其他村的“外嫁女”“入贅男”都是确定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在這一問題上,本就不應有多大的争議,上海市的改革試點規範值得點贊。

問題三:哪些情形下宅基地資格權會終止?

答:農村宅基地資格權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宅基地資格權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資格權人享受過宅基地動遷安置或享受财政性住房補貼(包括已享受過福利分房)的;

(三)軍人轉幹後享受住房優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因征地享受社會保險且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以及戶口已遷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鎮戶籍、自理口糧戶;

(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有償退出(永久性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喪失宅基地資格權的情形。

同時,對于“離婚”這一特殊情形新規也有明确的規定,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對原居住宅基地及地上住房已處置完畢的離婚戶,以實事求是為原則,通過集體民主決策等方式,科學、穩妥認定農戶宅基地資格權。

概括起來講,宅基地資格權和現在的使用權一樣,是一種基于農戶特定身份而存在的福利性、保障性權利。住房的福利、保障公民隻可在城、鄉之間享受其一,而不能兩頭都占着。如果農戶在城裡享有了相應的福利保障待遇,那麼農村的這份兒就不能繼續享受。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宅基地資格權人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就是可申請新建、改建、擴建、翻建農村住宅房屋并取得其産權,也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集中上樓的置換安置房。在征收拆遷中,享有資格權的農戶也有權獲得“人頭安置”的資格,分得一定面積的安置房。

回到現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上來,農民自願有償退出的可能隻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那麼其資格權完全可以保留;但如果其選擇連資格權也徹底退出,那麼其能獲取的補償則應當與隻退出使用權有所差異。

可以預見的是,在不遠的将來,圍繞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和消滅,農戶和村集體、村委會直至鄉鎮街道之間極易産生這樣那樣的矛盾糾紛。在《民法典》尚未明确“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為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的情形下,農民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村民自治、土地管理、鄉村規劃等領域的現有法規維護自己的宅基地權益,避免自身的權利被相關主體侵害。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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