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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最終判決結果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8-24 15:17:38

2017年11月6日,“深圳鹦鹉案”二審開庭。 視頻來自新京報“我們視頻”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鹦鹉案”,終于塵埃落定。

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對二審宣判,被告人王鵬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3000元。

盡管這個判決結果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無罪訴求仍有落差,但對已被羁押近兩年的王鵬,仍是個好消息,畢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獄,恢複自由之身。事實上,比起一審判決的5年有期徒刑,并處3000元罰金,二審量刑明顯從輕。

深圳鹦鹉案最終判決結果(鹦鹉案改判兩年)1

北京動物園的鹦鹉。 圖/視覺中國

平心而論,就此案而言,在立法并未實質改變之前,免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鹦鹉科(所有種)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并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販賣綠頰錐尾鹦鹉2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當然,一審頂格對王鵬作出處罰,還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養動物、出售數量較少,且是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養的鹦鹉等酌定情節,給予輕判結果,顯然更易為人接受。

二審的最終改判,“将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也是對一審判決的合理修正。

深圳鹦鹉案最終判決結果(鹦鹉案改判兩年)2

新京報記者采訪鹦鹉案當事人妻子。

毋庸置疑,法律與現實的錯位,注定了王鵬的坎坷遭遇。審視近20年前出台的司法解釋,緊盯“名錄”“國際貿易公約”,明确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據”,問題是還不夠科學合理。

事實上,作為目标系的“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國際貿易公約”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後者則已過了“不惑”之年。一旦确定則長期不變,很難符合野生動物動态保護之需。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确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即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根據新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瀕危标準體系,王鵬所販賣鹦鹉僅屬“低危”。

更不合适的是,該司法解釋的“籠統保護”,對于馴養繁殖的動物,不管是附錄一、附錄二,一并作為野生動物同等保護,與國際上分級保護、适度放開的做法不一緻。

事實上,在一些公約的參與國家和地區,對馴養繁殖的附錄二野生動物,隻要證明是馴養即可買賣,遑論違法犯罪。從既有經驗看,過于擴大保護範圍,并不利于野生動物的繁衍保護。

法律是時代精神的産物。面對司法實踐中動辄得咎、犯罪打擊面偏大的現狀,需要盡快對有關司法解釋作出修訂,科學界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圍。當然,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也需适時調整,使之更契合國際潮流,也更符合公衆預期。

文 |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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