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鷹潭交警集中約談了當地23家電動車經營者,被約談商家被要求簽訂了《加強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銷售及規範中介機構服務管理承諾書》。其中有兩個内容引發熱議——
第一條、商家在銷售電摩、電輕摩及電動自行車時,必須告知消費者登記挂牌才能上路行駛,電摩須取得E證、駕駛輕便電摩須取得F證。這一點其實預先有沒有告知,無據可查,不過下一條就産生了争議或者歧義了!
第二條、商家不得将銷售的電摩或電輕摩交由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違反者,交警部門将依據相關規定對商家和銷售人員處5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于第二條,電動車觀察員的理解是,賣出去的車當時必須由具備駕照的人開走,至于顧客何時上牌,騎行者有沒有駕照,商家沒辦法負起這個責任,也不應該負這個責任。汽車4S店把車賣給你,問你要駕照了嗎?
不過有一點值得經銷商注意,如果消費者在你店裡試騎電摩,就需要看看對方的駕照。另外告訴他及時去上牌,不給他改裝,這些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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