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韋航
近十年來,保障意識在全國逐漸普及,保險公司的産品也五花八門。
而保險業務員為了業績,過度推銷的現象業也引發了用戶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
有人戲稱,在保險業務員的朋友圈裡:萬般皆下品,唯有保險高。
但國内部分保險産品卻留着大坑。
01
近日,新浪财經的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了北京李先生的投訴。
2008年11月底,他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昌平支行,購買了一款名為“紅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的太平洋保險産品,連續繳納五年,每年交三萬元,期限10年。
上圖為李先生展示的當時“紅福寶”宣傳頁
當時業務員着重向他推薦“紅福寶”這款産品,稱收益更高、十年後本息合計可以翻倍。
2018年11月底,保險公司向李先生返還了本息和分紅。
李先生查詢了賬戶後傻了眼,太平洋保險返還的本息和分紅隻有18.2萬。
15萬元現金投資理财十年,本息隻有 18.2萬元,算下來年化利率僅有2%。
這遠遠低于銀行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這與當初銀行業務員承諾的收益相去甚遠。
在他提出收益低于預期的疑問後,太平洋保險客服對其表示,願意在現有收益的基礎上額外給予1萬元補償。
但李先生并未同意,協調無果情況下,李先生選擇了向銀監局投訴。
根據新浪财經的描述,首先“紅福寶”的産品介紹上,首先隻字未提是“保險”産品。
其次收益計算方式是“保底 固定回報10% 預期回報 複利3.7%”,但根據保單合同,到期本息=生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保單紅利。
宣傳單中關于“固定回報10%”收益部分,在保單中其實是以“生存保險金 ”的形式核發。
根據保單合同計算,生存保險金總計為:3萬元*10%*5=1.5萬元。
關于滿期保險金,則按照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相應倍數給付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為:3萬元*4.5=13.5萬元。
關于保單紅利,保險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确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宣傳單頁上“複利3.7%”的内容,将複利生息的範圍從“保單紅利”擴大至“保險金額”,有點故意混淆概念、誤導投保人的意味。
新浪金融曝光台緻電了李先生購買保險的郵儲銀行昌平支行,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會轉告負責人,并讓新浪金融曝光台留下聯系方式後便匆匆挂斷了電話,截至發稿,新浪金融曝光台依然未收到銀行的回複。
在2012年的年報中,紅福寶曾是中國太保的業績拉動的拳頭産品,當年保費收入166億元。
而在2010年,就有消費者投訴紅福寶。
大衆網曾報道一位消費者到銀行存款時,被工作人員誤導購買成了太平洋保險。
不僅沒有給用戶帶來高于行利息很多的分紅,且因事急用錢時連本金都無法取出,太平洋人壽保險以“有錄音”為由不予退保。
02
去年11月份,銀保監會官網列舉了6類典型案例,其中半數案例與銷售從業人員誤導消費者、違規銷售保險産品有關。
究其原因在于盡管中國的保險市場魚龍混雜。
自1992年,友邦将代理人制度引進中國以來,保險代理人人數不斷增長,至今保險代理人的數量已經接近900萬。
這一口碑不佳、飽受诟病的龐大群體,始終未能如外界期待一樣,實現自我淨化和升級。
傳統代理人營銷模式一直具有“路徑依賴”和“劣币驅逐良币”兩個特征。
将近900萬的“層層疊疊”的個人代理人架構,已經形成了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
銷售外勤體系中,總監、經理、主任和業務員的收入依次由下級代理人的貢獻支撐着。
内勤員工體系中,保險公司從高管到員工的收入,也依賴于所在機構代理人的保費收入。
所在機構的保費和新業務價值,都需要達到既定指标,否則相關人員的收入和職位前景堪憂。
大多數保險糾紛來源于,用戶并不迫切的保險需求,和業務員極其迫切的業績需求之間的矛盾。
那些頻繁使用這些話術的代理人,必然會獲得更快的簽單效率和傭金收入,而不屑于做這類低節操事情的人就會被定期考核淘汰出去。
所以,傳統代理人市場實質上是一個“劣币驅逐良币”的市場。
而對于理賠,絕大部分時候,中國保險業的産品都是屬于銷售和售後理賠相分離的。
即使0等待期,很多時候會發現風險集中出現在承保期間的後段。
以傭金為導向忽略需求角度銷售産品、在拜訪與熱情中倉促成交、為了承擔誘導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等。
這直接導緻的就是買錯了保險,不能理賠。
03
近年來保險業也插上了互聯網的翅膀,但在中國銀保監會的報告中,2018年互聯網保險投訴直線上升,同比增長121.01%。
保險行業在享受互聯網的便利性的同時,也在侵害着消費者權益。
在315來臨之際,新浪金融曝光台接到了一起投訴。
河北張先生在國壽财險購買車險後,多次接到聲稱與中國人壽合作的禮品公司電話,催促去現場領取禮品。
很顯然,國壽财險洩露了用戶的個人信息。
無獨有偶,在新浪金融曝光台,一位廣東吳先生舉報,自己從未在陽光保險辦理過任何業務,但一直接到陽光保險連環奪命CALL。
客服人員無休止的說着保險話術,無視用戶的困擾。
在惹惱用戶的情況下,客服人員甚至還對他說出了侮辱性詞彙。
國内的保險行業還處于野蠻發展的階段,而在國外,對于保險人的個人信息有着具體而嚴格的規定。
如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洩露公民的個人信息行為有嚴格的處罰措施。
保險公司搜集、使用保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前,需要對信息使用時間、目的、範圍做出說明,且用戶擁有修改、删除信息等權利。
同時,采用列舉式的方式規定搜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範圍,并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加強監督。
有業内專家指出,在未出台專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可以在現行《保險法》中增加保險公司洩露個人信息的賠償責任。
指望互聯網保險機構主動保護消費者權益,并不現實。
04
未來十年,新興市場仍将是驅動全球經濟及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引擎。
到2030年代中期,中國勢将成為全球最大的保險市場。
而互聯網保險一些新的風險類别正在出現,比如黑客攻擊,網絡欺詐、客戶隐私洩露等 正在以每10%-15% 的速度不斷增長。
保險欺詐也層出不窮,呈數字化、專業化、隐蔽化、高科技化,保險消費投訴也随之增長。
實行更為精準的定價、更有效地接觸到潛在消費者、優化理賠過程、提升客戶服務,這些
都是保險機構青睐互聯網科技的初衷。
但在快速發展和激烈競争的過程中,不少保險機構丢失了“初心”,從而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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