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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貓抓傷人怎麼判案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8-30 10:20:05

撫順一男子胡某林被所在小區内的流浪貓抓傷,被抓傷後到醫院打了狂犬疫苗,花費數千元。

胡某林将流浪貓的喂養人起訴至法院。

近日,法院宣判,流浪動物的喂養人劉某紅賠償胡某林部分醫藥費。

寵物貓抓傷人怎麼判案(遼甯男子被流浪貓抓傷)1

網絡配圖,圖文無關

2021年5月31日晚18時50分許,胡某林于望花區星河城小區11号樓102室後花園旁被貓抓傷。事後,胡某林聯系物業方備案,并與物業一同前往劉某紅住處商讨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

2021年6月1日,胡某林在撫順市順城區一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打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因雙方分歧較大,法院調解未成。

一審法院認為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局限于動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出于無因管理占有流浪動物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流浪動物的人因其對動物的直接控制而負有管理義務,屬于“動物管理人”的範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中,從原、被告提供的照片來看,劉某紅在其房屋的後花園内确實擺放飼養器皿,事發時劉某紅飼養貓的事實亦存在,劉某紅雖辯稱其不是傷人貓的飼養人,傷人貓系流浪貓,但是結合胡某林受傷的事實,事發後的錄音以及劉某紅在庭審過程中認可流浪貓在自己家中後花園出入并為其提供食物,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胡某林是劉某紅喂養的貓所撓傷,劉某紅作為流浪貓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流浪貓盡到謹慎管理義務。

胡某林被抓傷的事實确實存在,而劉某紅投喂流浪動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該行為必然會對其居住小區的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由于劉某紅主動長期投喂流浪動物的行為,導緻在其生活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動物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導緻流浪貓的聚集,這些動物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會給公共環境帶來危險,因此投喂者的行為和流浪動物傷人存在因果聯系,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對于胡某林醫療費的請求,本院酌定予以支持70%即1434元(=2048.43×70%)元。對于胡某林主張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劉某紅系管理過失緻胡某林受損,并非故意所緻,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一、劉某紅返還胡某林醫藥費1434元。駁回胡某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劉某紅不服,上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中,被上訴人胡某林提交手機截屏照片及地圖相冊的手機截屏,其上顯示有時間及地理位置,欲證明:案涉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上訴人劉某紅質證意見:提供的資料隻能證明這個貓在我家園子裡待過,沒有提到貓撓他,我現在否認貓撓他的事實。本院經審查,胡某林提交的該組證據證明目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一、劉某紅是否屬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二、胡某林是否被劉某紅喂養的貓抓傷;三、胡某林損失認定問題。

關于焦點一,義務主體問題。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基于合法的根據或者事由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人,對于流浪動物,劉某紅雖可能确實基于愛心而提供流浪貓的食物、活動場所,客觀上會吸引流浪貓甚至有主的家貓聚集,實際履行了動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義務,基于無因管理理論,劉某紅應當履行與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樣的管理責任,具有流浪貓管理人的主體身份,對其管理的動物造成的他人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在案證據及劉某紅庭審陳述,劉某紅亦認可其投喂案涉流浪貓的事實,故劉某紅對主體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抓傷的事實問題。本案中胡某林被哪隻貓抓傷及如何抓傷的事實的确無确實充分的直接證據,但民事訴訟對事實的證明要求通常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從胡某林的傷痕、事故發生的地點、雙方的協商過程、醫院就診情況等事實看,胡某林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鍊,達到法律規定的高度蓋然性程度。劉某紅至二審辯論終結,也沒有提交證據反駁或者降低這種高度蓋然性存在的狀态,一審判決認定胡某林由劉某紅喂養的流浪貓抓傷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劉某紅對事實問題的上訴理由缺乏反駁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三,如前文所述,劉某紅作為案涉流浪貓的管理人,一審法院基于其未盡到謹慎管理義務,判決其對胡某林被貓抓傷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認定事實及适用法律并無不當之處,且一審考慮本案實際,酌情确認劉某紅承擔70%的賠償責任系在合理的範圍内裁量,本院不作調整。劉某紅提出一審采納相關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要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意見均無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劉某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華商報、二三裡遼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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