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工作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是否合理個人可以要求進行補償嗎?這個問題大多數情況下是出現在企業單位,并且是出現在2019年社保稅改之前,是比較常見的一個現象。為什麼企業會出現這樣的一種狀況呢,很顯然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它可以選擇一個最低标準來繳納社保,這種情況就可以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
我們想想看,換一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假設你是一個老闆,你是一個企業主。那麼是不是自己也會挖空心思想辦法擴大自己的經營利潤,讓自己賺更多的錢?所以很多老闆就會打這個人工成本的主意,在繳納社保方面,雖然說他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常去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在社保稅改以前确實是有很多企業單位會按照最低标準,也就是60%甚至40%來繳納社保基數。
這樣一來的話,作為員工而言,最終自己的社保平均繳費指數就是比較偏低的,将來所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是比較偏低的,對自己而言,最終受到影響的是自己。所以說很多員工在社保稅改以後,意識到了這樣的一個問題,所以就在想如果自己的單位,沒有嚴格地落實社保稅改的要求,那麼是否是合理的,是否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補繳呢?
在現實案例中,出現補繳的情形是非常少見的,幾乎是寥寥無幾。但是作為一個企業單位沒有明确執行社保稅改的要求,那麼也是存在的。他可能利用第三方勞務公司去進行繳納社保,或者說幹脆在建立工資方面,一部分以現金發放,可能就能夠逃避社保繳費的問題。所以說種種這些迹象,我們确實是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全額繳納。
但是可能最終得到的結果,并不是特别理想,所以我個人的建議是盡量要通過正規的途徑,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單位既然知道沒有全額繳納社保是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當然它是有規避的辦法,也是有應對員工所提出的問題的辦法,所以你直接和單位協商并不一定能夠得到理想的結果。
那麼我們最好的方式,還是要通過這種社保的勞動監察部門,來進行舉報和投訴處理。隻要自己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明,自己是這家單位的員工,并且在繳納社保的過程中也沒有全額去繳納社保,那麼可以提供一系列的證明,比如說你的全額工資,包括你的社保繳費基數,包括你的勞動合同書等相關的證明,那麼就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最終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認可之後,然後可以要求企業單位提高相應的社保繳費基數,從而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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