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路須“三證齊備” 深圳出租車司機可拒載醉酒者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已正式印發,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規定,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業務應該取得“三證”,即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車輛營運證。對于行業的發展,條例中鼓勵出租汽車行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條例中對運價也做出了規定。其中,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除了對出租汽車經營者作出規定,條例中對乘客也提出了要求。條例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載客或者終止服務。具體包括: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在乘車過程中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要求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無陪同(監護)人員的;未經駕駛員同意攜帶寵物的,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損壞、污損車輛或者營運設施的;使用預約方式召車,未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等候乘車的;取消預約未及時告知相關預約服務平台的;不按規定标準支付車費的。(來源:深圳晚報)
來源: 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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