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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調整的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5 07:03:00

價格調整的規定(價格上漲11月1日起執行)1

公 告

根據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市城區天然氣價格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發改商品字〔2019〕144号),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參照太原市城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幅度,對我縣城鎮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每立方米上調0.35元,調整後的标準為: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居民生活用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第一檔用氣量銷售價格調整為2.61元/立方米;第二檔用氣量銷售價格調整為3.06元/立方米,第三檔用氣量銷售價格調整為3.74元/立方米。

(二)居民獨立采暖用氣。居民獨立采暖用氣第一檔用氣量銷售價格為2.61元/立方米,第二檔用氣量銷售價格為3.06元/立方米。

(三)對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用氣價格标準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水平按照第一檔氣價和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2.84元/立方米執行。

(四)對使用天然氣的低保家庭用戶,按每戶每月用氣量在第一階梯以内免費使用5立方米,超出部分按階梯氣價政策執行。

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分級用量、計量周期等有關規定仍按《關于太原市實施居民用氣階梯價格相關事宜的通知》(并發改商字〔2015〕250号)和《關于核定婁煩縣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婁價字〔2016〕1号)執行。

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抄見表量起執行。

三、相關要求

(一)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按照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實行明碼标價,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确保平穩實施。

(二)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與上遊供氣單位的合作溝通,要多途徑積極組織氣源,确保我縣城鎮生活、生産用氣。

婁煩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5日

價格調整的規定(價格上漲11月1日起執行)2

監制|上官小鵬 趙紅

編輯|崔珍妮

來源|婁煩縣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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