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砌 體 工 程 施 工 質 量 驗 收 規 範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masonry engineering
主編部門:陝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4 月 1 日
關于發布國家标準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通知
建标 [2002]59 号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标準制定、修訂
計劃>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陝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
修訂了《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範進行了審查,現
批準為國家标準,編号為 GB50203-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0.1、
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
10.0.4 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3-98
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陝西省建築科學研究設計院
負責具體技術内容的解釋,建設部标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 年 3 月 15 日
前 言
工程建設國家标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3-2002 是根據國家建
設部建标标[2001]87 号文"關于印發'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标準
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陝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陝西省建築科
學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的。
本規範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建築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實踐經驗,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
制"的指導思想,以《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GB 50300-2001 為準則,并
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由我部于 2001 年 9 月進行審查定稿。
本規範的編制是将有關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标準合
并,吸收和補充相關内容,删除有關施工工藝、評優内容,構成新的砌體工程施工
質量驗收規範,以統一砌體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方法、質量标準和程序。
本規範共分 11 章。磚砌體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工程、石砌體工程、配筋
砌體工程、填充牆砌體工程等分項工程單獨成章。在該 5 章第 1 節"一般規定"中,
主要是對原材料及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要求,在第 2 節"主控項目"及第 3 節"一
般項目"中,規定了驗收項目的質量要求、抽檢數量、檢驗方法。
本規範黑體字标明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為了提高規範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範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
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将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陝西省建築科學研究設計院
(西安市環城西路北段 272 号,郵政編碼 710082),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陝西省建築科學研究設計院
參加單位:陝西省建築工程總公司
四川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天津建工集團總公司
遼甯省建設科學研究院
山東省濰坊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主要起草人:張昌叙 張鴻勳 侯汝欣 佟貴森
張書禹 趙 瑞
目 次
1 總 則 ....................................................................................... 6
2 術 語 ....................................................................................... 7
3 基 本 規 定................................................................................. 8
4 砌 築 砂 漿............................................................................... 11
5 磚砌體工程 ................................................................................ 13
5.1 一 般 規 定 ..............................................................................13
5.2 主 控 項 目 ..............................................................................13
5.3 一 般 項 目 ..............................................................................15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工程 ..................................................... 17
6.1 一 般 規 定 ..............................................................................17
6.2 主 控 項 目 ..............................................................................17
6.3 一 般 項 目 ..............................................................................18
7 石砌體工程 ................................................................................ 19
7.1 一 般 規 定 ..............................................................................19
7.2 主 控 項 目 ..............................................................................19
7.3 一 般 項 目 ..............................................................................20
8 配筋砌體工程 ............................................................................. 22
8.1 一 般 規 定 ..............................................................................22
8.2 主 控 項 目 ..............................................................................22
8.3 一 般 項 目 ..............................................................................23
9 填充牆砌體工程.......................................................................... 25
9.1 一 般 規 定 ..............................................................................25
9.2 主 控 項 目 ..............................................................................25
9.3 一 般 項 目 ..............................................................................25
10 冬 期 施 工............................................................................. 28
11 子分部工程驗收 ........................................................................ 30
附錄 A 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 31
附錄 B 本規範用詞說明 ................................................................. 37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建築工程的質量管理,統一砌體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
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适用于建築工程的磚、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
塊等砌體的施工質量控制和驗收。
1.0.3 本規範與國家标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GB 50300-2001 配套
使用。
1.0.4 砌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
不得低于本規範的規定。
1.0.5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
規定。
2 術 語
2.0.1 施工質量控制等級 control grad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按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若幹要素對施工技術水平所作的分級。
2.0.2 型式檢驗 type inspection
确認産品或過程應用結果适用性所進行的檢驗。
2.0.3 通縫 continuous seam
砌體中,上下皮塊材搭接長度小于規定數值的豎向灰縫。
2.0.4 假縫 supposititious seam
為掩蓋砌體豎向灰縫内在質量缺陷,砌築砌體時僅在表面作灰縫處理的灰縫。
2.0.5 配筋砌體 reinforced masonry
網狀配筋砌體柱、水平配筋砌體牆、磚砌體和鋼筋混凝土面層或鋼筋砂漿面層
組合砌體柱(牆)、磚砌體和鋼筋混凝土構造柱組合牆以及配筋砌塊砌體剪力牆的統
稱。
2.0.6 芯柱 core column
在砌塊内部空腔中插入豎向鋼筋并澆灌混凝土後形成的砌體内部的鋼筋混凝土
小、柱。
2.0.7 原位檢測 inspection at original space
采用标準的檢驗方法,在現場砌體中選樣進行非破損或微破損檢測,以判定砌
築砂漿和砌體實體強度的檢測。
3 基 本 規 定
3.0.1 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有産品的合格證書、産品性能檢測報告。塊材、水泥、
鋼筋、外加劑等尚應有材料主要性能的進場複驗報告。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
料。
3.0.2 砌築基礎前,應校核放線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3.0.2 的規定。 表 3.0.2 放線尺寸的允許偏差 長度 L、寬度 B(m) 允許偏差(mm) 長度 L、寬度 B(m) 允許偏差(mm) L(或 B)≤30 ±5 60<L(或 B)≤90 ±15
30<L(或 B)≤60 ±10 L(或 B)>90 ±20
3.0.3 砌築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
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 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當不能同時砌築時,應按規定留槎、接
槎。
3.0.4 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不應小于 500mm,洞口淨寬
度不應超過 1m。
抗震設防烈度為 9 度的地區建築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确定。
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3.0.5 不得在下列牆體或部位設置腳手眼:
1 120mm 厚牆、料石清水牆和獨立柱;
2 過梁上與過梁成 60°角的三角形範圍及過梁淨跨度 1/2 的高度範圍内;
3 寬度小于 1m 的窗間牆;
4 砌體門窗洞口兩側 200mm(石砌體為 300mm)和轉角處 450mm(石砌體為
600mm)範圍内;
5 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 500mm 範圍内;
6 設計不允許設置腳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腳手眼補砌時,灰縫應填滿砂漿,不得用幹磚填塞。
3.0.7 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于砌築時正确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
不得打鑿牆體和在牆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 300mm 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過梁。
3.0.8 尚未施工樓闆或屋面的牆或柱,當可能遇到大風時,其允許自由高度不得超
過表 3.0.8 的規定。如超過表中限值時,必須采用臨時支撐等有效措施。 表 3.0.8 牆和柱的允許自由高度(m)
砌體密度>1600(kg/m3) 砌體密度 1300~1600(kg/m3) 風載(kN/m2) 風載(kN/m2)
牆(柱) 厚
(mm) 0.3(約 7 級風)
0.4(約 8 級風)
0.5(約 9 級風)
0.3(約 7 級風)
0.4(約 8 級風)
0.5(約 9 級風)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處相對标高(H)在 10m 範圍内的情況。如 10m<H≤15m,15m<H≤
20m 時,表中的允許自由高度應分别乘以 0.9、0.8 的系數;如 H>20m 時,應通過抗傾覆驗算确定其允許自由高度。
2.當所砌築的牆有橫牆或其他結構與其連接,而且間距小于表列限值的 2 倍 時,砌築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0.9 擱置預制梁、闆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座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
應采用 1:2.5 的水泥砂漿。
3.0.10 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分為三級,并應符合表 3.0.10 的規定。 表 3.0.10 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
施工質量控制等級 項目
A B C
現場質 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嚴格執
行;非施工方質量監督人員
經常到現場,或現場設有常
駐代表;施工方有在崗專業
技術管理人員,人員齊全,
并持證上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執
行;非施工方質量監督人員
間斷地到現場進行質量控
制;施工方有在崗專業技術
管理人員,并持證上崗
有制度;非施工方質量監
督人員很少作現場質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崗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砂漿、混 凝土強度試塊按規定制作,強度滿足驗收規定,離散性小 試塊按規定制作,強度滿足驗收規定,離散性較小 試塊強度滿足驗收規定,離散性大 砂漿拌 合方式機械拌合;配合比計量
控制嚴格 機械拌合;配合比計量
控制一般 機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
計量控制較差
砌築工人 中級工以上,其中高級
工不少于 20% 高、中級工不少于 70% 初級工以上
3.0.11 設置在潮濕環境或有化學侵蝕性介質的環境中的砌體灰縫内的鋼筋應采取
防腐措施。
3.0.12 砌體施工時,樓面和屋面堆載不得超過樓闆的允許荷載值。施工層進料口樓
闆下,宜采取臨時加撐措施。
3.0.13 分項工程的驗收應在檢驗批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批的确定可根據施
工段劃分。
3.0.14 砌體工程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應全部符合本規範的規定;一般項目應
有 80%及以上的抽檢處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或偏差值在允許偏差範圍以内。
4 砌 築 砂 漿
4.0.1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複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産
廠家、同一編号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
個月)時,應複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 5%;
2 對強度等級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 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築砂漿中。
4.0.5 拌制砂漿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标準》JGJ63 的
規定。
4.0.6 砌築砂漿應通過試配确定配合比。當砌築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
比應重新确定。
4.0.7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确定砂漿強度等級。
4.0.8 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
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4.0.9 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4.0.10 砌築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 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 3min;
3 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 3~5min。
4.0.11 砂漿應随拌随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别在 3h 和 4h 内使用完畢;
當施工期間 高氣溫超過 30℃時,應分别在拌成後 2h 和 3h 内使用完畢。
注: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4.0.12 砌築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标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
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 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
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 0.75 倍。
注:①砌築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 3 組。當同一驗收批隻
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
強度。
②砂漿強度應以标準養護,齡期為 28d 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抽檢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 250m3 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
每台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随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隻應制作一組
試塊), 後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4.0.13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
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争議;
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5 磚砌體工程
5.1 一 般 規 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粉煤灰磚等砌體工程。
5.1.2 用于清水牆、柱表面的磚,應邊角整齊,色澤均勻。
5.1.3 有凍脹環境和條件的地區,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宜采用多孔磚。
5.1.4 砌築磚砌體時,磚應提前 1~2d 澆水濕潤。
5.1.5 砌磚工程當采用鋪漿法砌築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 750mm;施工期間氣溫超
過 30℃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 500mm。
5.1.6 240mm 厚承重牆的每層牆的 上一皮磚,磚砌體的階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層,
應整磚丁砌。
5.1.7 磚砌平拱過梁的灰縫應砌成楔形縫。灰縫的寬度,在過梁的底面不應小于
5mm;在過梁的頂面不應大于 15mm。
拱腳下面應伸入牆内不小于 20mm,拱底應有 1%的起拱。
5.1.8 磚過梁底部的模闆,應在灰縫砂漿強度不低于設計強度的 50%時,方可拆除。
5.1.9 多孔磚的孔洞應垂直于受壓面砌築。
5.1.10 施工時施砌的蒸壓(養)磚的産品齡期不應小于 28d。
5.1.11 豎向灰縫不得出現透明縫、瞎縫和假縫。
5.1.12 磚砌體施工臨時間斷處補砌時,必須将接槎處表面清理幹淨,澆水濕潤,并
填實砂漿,保持灰縫平直。
5.2 主 控 項 目
5.2.1 磚和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抽檢數量:每一生産廠家的磚到現場後,按燒結磚 15 萬塊、多孔磚 5 萬塊、灰砂
磚及粉煤灰磚 10 萬塊各為一驗收批,抽檢數量為 1 組。砂漿試塊的抽檢數量執行本
規範第 4.0.12 條的有關規定。
檢驗方法:查磚和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5.2.2 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小于 80%。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查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用百格網檢查磚底面與砂漿的粘結痕迹面積。每處檢測 3 塊磚,取其
平均值。
5.2.3 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内外牆分砌施工。
對不能同時砌築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
于高度的 2/3。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20%接槎,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2.4 非抗震設防及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7 度地區的臨時間斷處,當不能留斜槎
時,除轉角處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須做成凸槎。留直槎處應加設拉結鋼筋,拉
結鋼筋的數量為每 120mm 牆厚放置 1φ6 拉結鋼筋(120mm 厚牆放置 2φ6 拉結鋼筋),
間距沿牆高不應超過 500mm;埋入長度從留槎處算起每邊均不應小于 500mm,對抗
震設防烈度 6 度、7 度的地區,不應小于 1000mm;末端應有 90°彎鈎(圖 5.2.4)。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20%接槎,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合格标準:留槎正确,拉結鋼筋設置數量、直徑正确,豎向間距偏差不超過 100mm,
留置長度基本符合規定。
5.2.5 磚砌體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5.2.5 的規定。
5.2.5 磚砌體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1 軸線位置偏移 10 用經緯儀和尺檢查或用其他測量儀器檢
查 每層 5 用 2m 托線闆檢查
≤10m 10 2 垂 直 度
全高 >10m 20
用經緯儀、吊線和尺檢查,或用其他測量
儀器檢查
抽檢數量:軸線查全部承重牆柱;外牆垂直度全高查陽角,不應少于 4 處,每層
每 20m 查一處;内牆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 10%,但不應少于 3 間,每間不應少于
2 處,柱不少于 5 根。
5.3 一 般 項 目
5.3.1 磚砌體組砌方法應正确,上、下錯縫,内外搭砌,磚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檢數量:外牆每 20m 抽查一處,每處 3~5m,且不應少于 3 處;内牆按有代表
性的自然間抽 10%,且不應少于 3 間。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合格标準:除符合本條要求外,清水牆、窗間牆無通縫;混水牆中長度大于或等
于 300mm 的通縫每間不超過 3 處,且不得位于同一面牆體上。
5.3.2 磚砌體的灰縫應橫平豎直,厚薄均勻。水平灰縫厚度宜為 10mm,但不應小
于 8mm,也不應大于 12mm。
抽檢數量:每步腳手架施工的砌體,每 20m 抽查 1 處。
檢驗方法:用尺量 10 皮磚砌體高度折算。
5.3.3 磚砌體的一般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5.3.3 的規定。
表 5.3.3 磚砌體一般尺寸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驗方法 抽檢數量
1 基礎頂面 和樓面标高
±15 用水平儀和尺檢查 不應少于 5 處
清水 牆、柱
5 2
表面 平整度 混水
牆、柱 8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有代表性自然間 10%,但不應少于 3 間,每間不應少于 2 處
3 門窗洞口高、寬(後
塞口) ±5 用尺檢查
檢驗批洞口的 10%,且不應少于 5 處
4 外牆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層窗口為準,用
經緯儀或吊線檢查 檢驗批的 10%,且不應
少于 5 處 清水牆 7
5 水平灰縫 平直度
混水牆
10 拉 10m 線和尺檢查
有代表性自然間 10%,但不應少于 3 間,每間不應少于 2 處
6 清水牆遊丁走縫 20 吊線和尺檢查,以每
層第一皮磚為準
有代表性自然間 10%,但不應少于 3 間,每間不應少于 2 處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工程
6.1 一 般 規 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下簡
稱小砌塊)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6.1.2 施工時所用的小砌塊的産品齡期不應小于 28d。
6.1.3 砌築小砌塊時,應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塊孔洞底部的毛邊,剔除外觀
質量不合格的小砌塊。
6.1.4 施工時所用的砂漿,宜選用專用的小砌塊砌築砂漿。
6.1.5 底層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 C20 的混凝
土灌實小砌塊的孔洞。
6.1.6 小砌塊砌築時,在天氣幹燥炎熱的情況下,可提前灑水濕潤小砌塊;對輕骨
料混凝土小砌塊,可提前澆水濕潤。小砌塊表面有浮水時,不得施工。
6.1.7 承重牆體嚴禁使用斷裂小砌塊。
6.1.8 小砌塊牆體應對孔錯縫搭砌,搭接長度不應小于 90mm。牆體的個别部位不
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在灰縫中設置拉結鋼筋或鋼筋網片,但豎向通縫仍不得超過
兩皮小砌塊。
6.1.9 小砌塊應底面朝上反砌于牆上。
6.1.10 澆灌芯柱的混凝土,宜選用專用的小砌塊灌孔混凝土,當采用普通混凝土時,
其坍落度不應小于 90mm。
6.1.11 澆灌芯柱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清除孔洞内的砂漿等雜物,并用水沖洗;
2 砌築砂漿強度大于 1MPa 時,方可澆灌芯柱混凝土;
3 在澆灌芯柱混凝土前應先注入适量與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漿,再澆
灌混凝土。
6.1.12 需要移動砌體中的小砌塊或小砌塊被撞動時,應重新鋪砌。
6.2 主 控 項 目
6.2.1 小砌塊和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抽檢數量:每一生産廠家,每 1 萬塊小砌塊至少應抽檢一組。用于多層以上建築
基礎和底層的小砌塊抽檢數量不應少于 2 組。砂漿試塊的抽檢數量執行本規範第
4.0.12 條的有關規定。
檢驗方法:查小砌塊和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6.2.2 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應按淨面積計算不得低于 90%;豎向灰縫飽滿
度不得小于 80%,豎縫凹槽部位應用砌築砂漿填實;不得出現瞎縫、透明縫。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不應少于 3 處。
檢驗方法:用專用百格網檢測小砌塊與砂漿粘結痕迹,每處檢測 3 塊小砌塊,取
其平均值。
6.2.3 牆體轉角處和縱橫牆交接處應同時砌築。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
投影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 2/3。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20%接槎,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2.4 砌體的軸線偏移和垂直度偏差應按本規範第 5.2.5 條的規定執行。
6.3 一 般 項 目
6.3.1 牆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宜為 10mm,但不應大于 12mm,也不應
小于 8mm。
抽檢數量:每層樓的檢測點不應少于 3 處。
抽檢方法:用尺量 5 皮小砌塊的高度和 2m 砌體長度折算。
6.3.2 小砌塊牆體的一般尺寸允許偏差應按本規範第 5.3.3 條表 5.3.3 中 1~5 項的規
定執行。
7 石砌體工程
7.1 一 般 規 定
7.1.1 石砌體采用的石材應質地堅實,無風化剝落和裂紋。用于清水牆、柱表面的
石材,尚應色澤均勻。
7.1.2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鏽等雜質,砌築前應清除幹淨。
7.1.3 石砌體的灰縫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體不宜大于 20mm;細料石砌體不宜大
于 5mm。
7.1.4 砂漿初凝後,如移動已砌築的石塊,應将原砂漿清理幹淨,重新鋪漿砌築。
7.1.5 砌築毛石基礎的第一皮石塊應座漿,并将大面向下;砌築料石基礎的第一皮
石塊應用丁砌層座漿砌築。
7.1.6 毛石砌體的第一皮及轉角處、交接處和洞口處,應用較大的平毛石砌築。每
個樓層(包括基礎)砌體的 上一皮,宜選用較大的毛石砌築。
7.1.7 砌築毛石擋土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砌 3~4 皮為一個分層高度,每個分層高度應找平一次;
2 外露面的灰縫厚度不得大于 40mm,兩個分層高度間分層處的錯縫不得小于
80mm。
7.1.8 料石擋土牆,當中間部分用毛石砌時,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長度不應小
于 200mm。
7.1.9 擋土牆的洩水孔當設計無規定時,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洩水孔應均勻設置,在每米高度上間隔 2m 左右設置一個洩水孔;
2 洩水孔與土體間鋪設長寬各為 300mm、厚 200mm 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層。
7.1.10 擋土牆内側回填土必須分層夯填,分層松土厚度應為 300mm。牆頂土面應
有适當坡度使流水流向擋土牆外側面。
7.2 主 控 項 目
7.2.1 石材及砂漿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抽檢數量:同一産地的石材至少應抽檢一組。砂漿試塊的抽檢數量執行本規範第
4.0.12 條的有關規定。
檢驗方法:料石檢查産品質量證明書,石材、砂漿檢查試塊試驗報告。
7.2.2 砂漿飽滿度不應小于 80%。
抽檢數量:每步架抽查不應少于 1 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2.3 石砌體的軸線位置及垂直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7.2.3 的規定。 表 7.2.3 石砌體的軸線位置及垂直度允許偏差
允許偏差(mm) 毛石砌體 料石砌體
毛料石 粗料石 細料石 項次 項目
基礎 牆 基礎 牆 基礎 牆 牆、柱
檢驗方法
1 軸線位置 20 15 20 15 15 10 10 用經緯儀和尺
檢查,或用其他測
量儀器檢查 每層 20 20 10 7
2 牆面 垂直 度
全高 30 30 25 20
用經緯儀、吊
線和尺檢查或用其
他測量儀器檢查
抽檢數量:外牆,按樓層(或 4m 高以内)每 20m 抽查 1 處,每處 3 延長米,但不
應少于 3 處;内牆,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 10%,但不應少于 3 間,每間不應少
于 2 處,柱子不應少于 5 根。
7.3 一 般 項 目
7.3.1 石砌體的一般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7.3.1 的規定。
抽檢數量:外牆,按樓層(4m 高以内)每 20m 抽查 1 處,每處 3 延長米,但不應少
于 3 處;内牆,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 10%,但不應少于 3 間,每間不應少于 2
處,柱子不應少于 5 根。
表 7.3.1 石砌體的一般尺寸允許偏差 允許偏差(mm)
毛石砌體 料石砌體 項 次
項目 基礎 牆 基礎 牆 基礎 牆 牆、柱
檢驗方法
1 基礎和牆砌體
頂面标高 ±25 ±15 ±25 ±15 ±15 ±15 ±10
用水準儀和尺檢
查
2 砌體厚度 30 20 -10
30 20 -10
15 10 -5
10 -5
用尺檢查
清水 牆、柱
- 20 - 20 - 10 5
3
表 面 平 整 度
混水 牆、柱
- 20 - 20 - 15 -
細料石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其他用兩直尺垂直于
灰縫拉 2m 線和尺檢查
4 清水牆水平灰
縫平直度 - - - - - 10 5
拉 10m線和尺檢查
7.3.2 石砌體的組砌形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内外搭砌,上下錯縫,拉結石、丁砌石交錯設置;
2 毛石牆拉結石每 0.7m2 牆面不應少于 1 塊。
檢查數量:外牆,按樓層(或 4m 高以内)每 20m 抽查 1 處,每處 3 延長米,但不
應少于 3 處;内牆,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 10%,但不應少于 3 間。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 配筋砌體工程
8.1 一 般 規 定
8.1.1 配筋砌體工程除應滿足本章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第 5、6 章的規定。
8.1.2 構造柱澆灌混凝土前,必須将砌體留槎部位和模闆澆水濕潤,将模闆内的落
地灰、磚渣和其他雜物清理幹淨,并在結合面處注入适量與構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
石水泥砂漿。振搗時,應避免觸碰牆體,嚴禁通過牆體傳震。
8.1.3 設置在砌體水平灰縫中鋼筋的錨固長度不宜小于 50d,且其水平或垂直彎折
段的長度不宜小于 20d 和 150mm;鋼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 55d。
8.1.4 配筋砌塊砌體剪力牆,應采用專用的小砌塊砌築砂漿和專用的小砌塊灌孔混
凝土。
8.2 主 控 項 目
8.2.1 鋼筋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鋼筋的合格證書、鋼筋性能試驗報告、隐蔽工程記錄。
8.2.2 構造柱、芯柱、組合砌體構件、配筋砌體剪力牆構件的混凝土或砂漿的強度
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抽檢數量:各類構件每一檢驗批砌體至少應做一組試塊。
檢驗方法:檢查混凝土或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8.2.3 構造柱與牆體的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馬牙槎應先退後進,預留的拉結鋼筋
應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彎折。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20%構造柱,且不少于 3 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合格标準:鋼筋豎向移位不應超過 100mm,每一馬牙槎沿高度方向尺寸不應超過
300mm。鋼筋豎向位移和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構造柱不應超過 2 處。
8.2.4 構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8.2.4 的規定。
表 8.2.4 構造柱尺寸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抽檢方法
1 柱中心線位置 10 用經緯儀和尺檢查或用其他測量儀器檢查 2 柱層間錯位 8 用經緯儀和尺檢查或用其他測量儀器檢查
每層 10 用 2m 托線闆檢查 ≤10m 15 3
柱 垂 直 度
全高 >10m 20
用經緯儀、吊線和尺檢查,或用其他測量儀器檢查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10%,且不應少于 5 處。
8.2.5 對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芯柱混凝土應在裝配式樓蓋處貫通,不得
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10%,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3 一 般 項 目
8.3.1 設置在砌體水平灰縫内的鋼筋,應居中置于灰縫中。水平灰縫厚度應大于鋼
筋直徑 4mm 以上。砌體外露面砂漿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 15mm。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檢 3 個構件,每個構件檢查 3 處。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輔以鋼尺檢測。
8.3.2 設置在砌體灰縫内的鋼筋的防腐保護應符合本規範第 3.0.11 條的規定。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檢 10%的鋼筋。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合格标準:防腐塗料無漏刷(噴浸),無起皮脫落現象。
8.3.3 網狀配筋砌體中,鋼筋網及放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 10%,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鋼筋規格檢查鋼筋網成品,鋼筋網放置間距局部剔縫觀察,或用探針
刺入灰縫内檢查,或用鋼筋位置測定儀測定。
合格标準:鋼筋網沿砌體高度位置超過設計規定一皮磚厚不得多于 1 處。
8.3.4 組合磚砌體構件,豎向受力鋼筋保護層應符合設計要求,距磚砌體表面距離
不應小于 5mm;拉結筋兩端應設彎鈎,拉結筋及箍筋的位置應正确。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抽檢 10%,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支模前觀察與尺量檢查。
合格标準:鋼筋保護層符合設計要求;拉結筋位置及彎鈎設置 80%及以上符合要
求,箍筋間距超過規定者,每件不得多于 2 處,且每處不得超過一皮磚。
8.3.5 配筋砌塊砌體剪力牆中,采用搭接接頭的受力鋼筋搭接長度不應小于 35d,
且不應少于 300mm。
抽檢數量:每檢驗批每類構件抽 20%(牆、柱、連梁),且不應少于 3 件。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
9 填充牆砌體工程
9.1 一 般 規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築采用空心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塊等砌築填充牆砌體的施工質量驗收。
9.1.2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築時,其産品齡期應超
過 28d。
9.1.3 空心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的運輸、裝卸
過程中,嚴禁抛擲和傾倒。進場後應按品種、規格分别堆放整齊,堆置高度不宜超
過 2m。加氣混凝土砌塊應防止雨淋。
9.1.4 填充牆砌體砌築前塊材應提前 2d 澆水濕潤。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築時,應
向砌築面适量澆水。
9.1.5 用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或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築牆體時,牆底部應
砌燒結普通磚或多孔磚,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或現澆混凝土坎台等,其高
度不宜小于 200mm。
9.2 主 控 項 目
9.2.1 磚、砌塊和砌築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磚或砌塊的産品合格證書、産品性能檢測報告和砂漿試塊試驗報
告。
9.3 一 般 項 目
9.3.1 填充牆砌體一般尺寸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9.3.1 的規定。
抽檢數量:
(1)對表中 1、2 項,在檢驗批的标準間中随機抽查 10%,但不應少于 3 間;大面
積房間和樓道按兩個軸線或每 10 延長米按一标準間計數。每間檢驗不應少于 3 處。
(2)對表中 3、4 項,在檢驗批中抽檢 10%,且不應少于 5 處。
表 9.3.1 填充牆砌體一般尺寸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軸線位移 10 用尺檢查 小于或等于 3m 5 1
垂直度 大于 3m 10
用 2m 托線闆或吊線、尺檢查
2 表面平整度 8 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3 門窗洞口高、寬(後塞口) ±5 用尺檢查 4 外牆上、下窗口偏移 20 用經緯儀或吊線檢查
9.3.2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和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不應與其他塊材
混砌。
抽檢數量:在檢驗批中抽檢 20%,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外觀檢查。
9.3.3 填充牆砌體的砂漿飽滿度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 9.3.3 的規定。
抽檢數量:每步架子不少于 3 處,且每處不應少于 3 塊。 表 9.3.3 填充牆砌體的砂漿飽滿度及檢驗方法
砌體分類 灰縫 飽滿度及要求 檢驗方法 水平 ≥80%
空心磚砌體 垂直
填滿砂漿,不得有透明
縫、瞎縫、假縫 水平 ≥80% 加氣混凝土砌塊和輕骨料
混凝土小砌塊砌體 垂直 ≥80%
采用百格網檢查塊材底
面砂漿的粘結痕迹面積
9.3.4 填充牆砌體留置的拉結鋼筋或網片的位置應與塊體皮數相符合。拉結鋼筋或
網片應置于灰縫中,埋置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豎向位置偏差不應超過一皮高度。
抽檢數量:在檢驗批中抽檢 20%,且不應少于 5 處。
檢驗方法:觀察和用尺量檢查。
9.3.5 填充牆砌築時應錯縫搭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搭砌長度不應小于砌塊長度
的 1/3;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搭砌長度不應小于 90mm;豎向通縫不應大于 2
皮。
抽檢數量:在檢驗批的标準間中抽查 10%,且不應少于 3 間。
檢查方法:觀察和用尺檢查。
9.3.6 填充牆砌體的灰縫厚度和寬度應正确。空心磚、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的砌體灰縫應為 8~12mm。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及豎向灰縫寬
度分别宜為 15mm 和 20mm。
抽檢數量:在檢驗批的标準間中抽查 10%,且不應少于 3 間。
檢查方法:用尺量 5 皮空心磚或小砌塊的高度和 2m 砌體長度折算。
9.3.7 填充牆砌至接近梁、闆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待填充牆砌築完并應至少間隔
7d 後,再将其補砌擠緊。
抽檢數量:每驗收批抽 10%填充牆片(每兩柱間的填充牆為一牆片),且不應少于 3
片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10 冬 期 施 工
10.0.1 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 5d 穩定低于 5℃時,砌體工程應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注:①氣溫根據當地氣象資料确定。
②冬期施工期限以外,當日 低氣溫低于 0℃時,也應按本章的規定執行。
10.0.2 冬期施工的砌體工程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章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範前面各
章的要求及國家現行标準《建築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104 的規定。
10.0.3 砌體工程冬期施工應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灰膏、電石膏等應防止受凍,如遭凍結,應經融化後使用;
2 拌制砂漿用砂,不得含有冰塊和大于 10mm 的凍結塊;
3 砌體用磚或其他塊材不得遭水浸凍。
10.0.5 冬期施工砂漿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留不少于 1 組與
砌體同條件養護的試塊,測試檢驗 28d 強度。
10.0.6 基土無凍脹性時,基礎可在凍結的地基上砌築;基土有凍脹性時,應在未凍
的地基上砌築。在施工期間和回填土前,均應防止地基遭受凍結。
10.0.7 普通磚、多孔磚和空心磚在氣溫高于 0℃條件下砌築時,應澆水濕潤。在氣
溫低于、等于 0℃條件下砌築時,可不澆水,但必須增大砂漿稠度。抗震設防烈度為
9 度的建築物,普通磚、多孔磚和空心磚無法澆水濕潤時,如無特殊措施,不得砌築。
10.0.8 拌合砂漿宜采用兩步投料法。水的溫度不得超過 80℃;砂的溫度不得超過
40℃。
10.0.9 砂漿使用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摻外加劑法時,不應低于 5℃;
2 采用氯鹽砂漿法時,不應低于 5℃;
3 采用暖棚法時,不應低于 5℃;
4 采用凍結法當室外空氣溫度分别為 0~-10℃、-11~-25℃、-25℃以下時,砂
漿使用 低溫度分别為 10℃、15℃、20℃。
10.0.10 采用暖棚法施工,塊材在砌築時的溫度不應低于 5℃,距離所砌的結構底
面 0.5m 處的棚内溫度也不應低于 5℃。
10.0.11 在暖棚内的砌體養護時間,應根據暖棚内溫度,按表 10.0.11 确定。
表 10.0.11 暖棚法砌體的養護時間(d) 暖棚的溫度(℃) 5 10 15 20 養護時間(d) ≥6 ≥5 ≥4 ≥3
10.0.12 在凍結法施工的解凍期間,應經常對砌體進行觀測和檢查,如發現裂縫、
不均勻下沉等情況,應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10.0.13 當采用摻鹽砂漿法施工時,宜将砂漿強度等級按常溫施工的強度等級提高
一級。
10.0.14 配筋砌體不得采用摻鹽砂漿法施工。
11 子分部工程驗收
11.0.1 砌體工程驗收前,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記錄:
1 施工執行的技術标準;
2 原材料的合格證書、産品性能檢測報告;
3 混凝土及砂漿配合比通知單;
4 混凝土及砂漿試件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單;
5 施工記錄;
6 各檢驗批的主控項目、一般項目驗收記錄;
7 施工質量控制資料;
8 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或修改設計的技術文件;
9 其他必須提供的資料。
11.0.2 砌體子分部工程驗收時,應對砌體工程的觀感質量作出總體評價。
11.0.3 當砌體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現行國家标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
驗收标準》GB50300 規定執行。
11.0.4 對有裂縫的砌體應按下列情況進行驗收:
1 對有可能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砌體裂縫,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需
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滿足使用要求後進行二次驗收;
2 對不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砌體裂縫,應予以驗收,對明顯影響使用功能和觀感
質量的裂縫,應進行處理。
附錄 A 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A.0.1 為統一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用表,特列出表 A.0.1-1~表 A.0.1-5,
以供質量驗收采用。
A.0.2 對配筋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除應采用表 A.0.1-4 外,尚應配合采
用表 A.0.1-1 或表 A.0.1-2。
表 A.0.1-1 磚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驗收部位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施工執行标準 名稱及編号
專業工長
分包單位 施工班組組長 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施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 監理(建設)單位驗收記錄
1.磚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MU
2.砂漿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M
3.斜槎留置 5.2.3 條 4.直槎拉結
鋼筋及接槎處
理 5.2.4 條
5.砂漿飽滿度
≥80%
6.軸線位移 ≤10mm
主 控 項 目
7.垂直度(每層)
≤5mm
1.組砌方法 5.3.1 條 2.水平灰縫
厚度 5.3.2 條
3.頂(樓)面标高
±15mm 以内
4.表面平整度
清水 5mm 混水 8mm
5.門窗洞口 ±5mm 以内 6. 窗口偏移 20mm 7.水平灰縫
平直度 清水 7mm 混水 10mm
一 般 項 目
8.清水牆遊丁走縫
20mm
施工單位檢查 評定結果
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 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監理(建設)單位 驗收結論
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表 A.0.1-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驗收部位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施工執行标準 名稱及編号
專業工長
分包單位 施工班組組長 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施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 監理(建設)單位驗收記錄
1.小砌塊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MU
2.砂漿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M
3.砌築留槎 6.2.3 條 4. 5. 6. 7.水平灰縫
飽滿度 ≥90%
8.豎向灰縫飽滿度
≥80%
9.軸線位移 ≤10mm
主 控 項 目
10. 垂 直 度(每層)
≤5mm
1.灰縫厚度寬度
8~12mm
2.頂面标高 ±15mm 3.表面平整
度 清水 5mm 混水 8mm
4.門窗洞口 ±5mm 以内 5.窗口偏移 20mm 以内
一 般 項 目
6.水平灰縫平直度
清水 7mm 混水 10mm
施工單位檢查 評定結果
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 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監理(建設)單位
驗收結論
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
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表 A.0.1-3 石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驗收部位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施工執行标準 名稱及編号
專業工長
分包單位 施工班組組長 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施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 監理(建設)單位驗收記錄
1.石材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MU
2.砂漿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M
3. 4. 5. 6. 7.砂漿飽滿
度 ≥80%
8.軸線位移 7.2.3 條
主 控 項 目
9.垂直度(每層)
7.2.3 條
1.頂面标高 7.3.1 條 2.砌體厚度 7.3.1 條 3.表面平整
度 7.3.1 條
4.灰縫平直度
7.3.1 條
一 般 項 目
5.組砌形式 7.3.2 條
施工單位檢查 評定結果
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 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監理(建設)單位 驗收結論
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表 A.0.1-4 配筋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驗收部位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施工執行标準 名稱及編号
專業工長
分包單位 施工班組組長
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施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 監理(建設)單位驗收記
錄 1.鋼筋品種
規格數量
2.混凝土強度等級
設計要求 C
3.馬牙槎拉結筋
8.2.3 條
4.芯柱 貫通截面不削
弱
5. 6. 7.柱中心線
位置 ≤10mm
8.柱層間錯位
≤8mm
每層≤10mm 全高(≤10m)≤15mm
主 控 項 目
9.柱垂直度 全高(>10m)≤20mm
1.水平灰縫鋼筋
8.3.1 條
2.鋼筋防鏽 8.3.2 條 3.網狀配筋
及位置 8.3.3 條
4.組合砌體拉結筋
8.3.4 條
一 般 項 目
5.砌塊砌體鋼筋搭接
8.3.5 條
施工單位檢查 評定結果
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 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監理(建設)單位 驗收結論 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
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表 A.0.1-5 填充牆砌體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驗收部位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施工執行标準 名稱及編号
專業工長
分包單位 施工班組組長
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施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 監理(建設)單位驗收記
錄 1. 塊 材 強
度等級 設計要求 MU
主 控 項 目 2. 砂 漿 強
度等級 設計要求 M
1. 軸 線 位移
≤10mm
2. 垂 直 度(每層)
≤5mm
3. 砂 漿 飽滿度
≥80%
4. 表 面 平整度
≤8mm
5. 門 窗 洞口
±5mm
6. 窗 口 偏移
20mm
7. 無 混 砌現象
9.3.2 條
8. 拉 結 鋼筋
9.3.4 條
9. 搭 砌 長度
9.3.5 條
10.灰縫厚度、寬度
9.3.6 條
一 般 項 目
11.梁底砌法
9.3.7 條
施工單位檢查 評定結果
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 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監理(建設)單位 驗收結論 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附錄 B 本規範用詞說明
B.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别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标準、規範執行時,采用"應按……執行"或"應
符合……要求或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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