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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

娛樂 更新时间:2024-11-17 14:50:14

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今天看主播和MCN機構對賬号歸屬和變更約定和處理,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主播換MCN機構時的賬号歸屬問題)1

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

今天看主播和MCN機構對賬号歸屬和變更約定和處理。

合同依據

影響賬号權利歸屬及變更的合同有兩份:

  • 第一份是MCN機構和主播簽署的《經紀合同》,第12條,要求主播的所有化名、賬号、系統等都歸屬于MCN機構,需要自然人實名認證時,主播要配合。結合違約條款,主播違反本約定要承擔高額賠償。

“12.乙方在進行本合同第一章約定的活動時,而使用的所有化名(包含但不限于各系統、直播或短視平台、媒體、社交工具上的藝名、假名、昵稱、代号等)、賬号(包含但不限于各系統、直播或短視頻平台、媒體或社交工具的各種賬号)、各種系統等都歸屬于甲方,沒有甲方指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需乙方自然人身份認證或執行操作時,乙方需配合甲方指示,但該化名、賬号、系統等仍完全歸屬于甲方;”

  • 第二份是MCN機構和直播平台簽署的三方協議。主播與MCN機構簽約後一般會按合同約定加入MCN機構在平台設立的直播公會,加入、退出相應的程序以及流程中的賬号綁定、解綁處理,程序上都需要按平台規則處理。

本案有一個細節:雙方簽署經紀合同時,合同就已經載明直播平台是抖音并注明平台ID,因為主播在簽約前就已經注冊賬号并經實名認證——這是法院最後判決賬号歸主播的重要原因。

争議背景

2020年12月8日雙方簽約。雙方都有登陸直播賬号的權限,收益由MCN機構提取,然後再按結算比例分配給主播。

2021年1月1日,主播開始在抖音平台進行直播。

2021年4月26日,主播删除了MCN機構登錄涉案直播賬号的權限(此時4月1-26日的收益已經由MCN機構提取但未分配,4月27日開始,收益由主播控制但未分配)。

2021年4月28日,主播向MCN機構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辦理解除合同後續結算事宜。

2021年4月30日,MCN機構發送回函,拒絕解約,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021年5月1日,主播在直播平台發起退出MCN機構公會的申請,被平台在5月8日駁回,駁回原因是申訴理由不充分,建議主播與公會友好協商,主播随後停播。

2021年5月10日,MCN機構向主播發送《通知函》,要求主播協助公司人員登陸直播賬号。

2021年5月13日,主播起訴MCN機構,MCN機構随後提起反訴。

法院最終判定主播主張MCN機構違約但證據不足,不予以支持;指出主播擅自删除MCN機構登陸直播賬号權限,控制涉案賬号内直播收益導緻MCN機構無法提取賬号内收益進行分配,且在與MCN機構合作期間成立公司,經營與MCN機構相類似範圍的直播業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最終判決解除合同,判決主播向MCN機構返還簽約費,支付違約金及維權合理支出。

賬号歸屬

常規訴訟請求的處理我們在遊戲主播和平台争議系列已經寫過很多,此處不再重複關注。主要看法院對涉案抖音直播賬号歸屬的處理。

  • 主播要求MCN機構協助解除主播在抖音平台的公會簽約關系。
  • MCN機構要求主播返還抖音賬号,并協助更改實名認證、綁定手機号碼等。

一審法院作出兩項認定:

第一,涉案抖音賬号判歸主播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經紀合同》第12條雖然約定賬号歸屬于MCN機構,但是,主播在簽約前已經自行注冊并實名認證涉案抖音賬号,且在其自行管理經營下擁有一定數量的粉絲——故該賬号判歸主播個人所有,更為妥當。

第二,要求MCN機構協助主播辦理解除(涉案抖音賬号與該MCN機構)在抖音平台的公會簽約關系。

MCN機構上訴時對第二項認定提出異議,表示自己沒有權限協助主播辦理公會簽約關系的解除,理由如下:

  • 直播賬号和公會在直播平台的綁定關系不以是否簽訂或解除《經紀合同》為直接依據,“綁定”與“解綁”都要按照平台規則(體系、流程)進行操作;
  • 主播操作涉案賬号與公會綁定時,主播、MCN機構、平台簽訂有三方協議,應當配合處理的是直播平台,而平台并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
  • 主播應按照平台“退會流程”發起申請,平台仲裁後,由平台協助主播辦理退會手續。

二審法院認為該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綁定公會與實名認證

為什麼平台公會綁定關系那麼重要?因為涉及收益分配。

主播、MCN機構和直播平台簽署的運營協議,會對主播加入公會後的直播收益分配比例進行約定,比如主播30%、MCN機構20%、平台50%。

上述案例是賬号雖然被判給主播,但因主播未能成功退出公會而有MCN機構參與分成問題。實務中也有别的類型的糾紛,比如主播簽經紀約後未加入MCN機構在平台設立的公會引起糾紛。去年年底江蘇有一個案例比較有意思,因為涉及實名認證問題,可以簡單看一下。

争議發生的背景:

原告MCN機構創設之初并沒有在抖音平台設立自己的公會,而是挂靠别的公會(簡稱“A公會”),簽進來的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加入A公會,賬号和A公會綁定。2020年中,該MCN機構和抖音平台簽約并設立自己的直播公會,随後要求之前挂靠在A公會的簽約主播在與A公會的簽約到期後,加入新設公會。

本案被告主播到期後未加入新設公會,MCN機構認為這導緻無論是A公會還是新設公會,都無法對主播未加入公會這段時間的直播收益主張分配,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遂訴至法院要求解約,并要求主播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基于以下原因未支持MCN機構的主張:

第一,MCN機構自身對直播平台規則都不甚了解——直播平台有“一個賬号隻能加入一個公會或者不加入公會”的規則,被告主播已經加入了A公會,就不能再加入新設公會。

第二,庭審中主播表示自己願意加入新設公會,隻是操作時因“主播與實名認證的注冊人不相符”而不能加入原告公會。法院認為,MCN機構默認主播以其母親名義注冊的賬号加入A公會,這種操作本身就與實名制規則不相符,這也是主播退出A公會後無法加入新設公會的直接原因,因此,主播以目前的賬号無法加入新設公會的責任不在主播。

最後,主播同意按照MCN機構要求重新創建賬号,加入MCN機構的公會,繼續履行合同。

小結

江蘇案例中的直播平台設有“一個賬号隻能加入一個公會或者不加入公會”規則。需要注意的是,這類規則多少可以起到預防及解決主播、MCN機構之間關于賬号權屬産生糾紛的作用,但解決不了賬号内容歸屬及遷移問題,後者還是要看具體的合同約定。

回到标題,主播換MCN機構時的賬号歸屬問題,在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以及所涉平台的規則為處理依據。

參考:

2022年4月1日,(2022)湘01民終986号

2021年12月21日,(2021)蘇0682民初6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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